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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法院下乡发放“非法集资知识”宣传卡

  发布时间:2013-05-27 16:21:12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曾大幅度上升趋势,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预防减少不明真相的参与者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5日,深入辖区乡镇,设立咨询台,开展了以“远离非法集资,谨访血本无归”的宣传活动,并向群众发放了“禁

止非法集资知识”宣传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宣传卡的主要内容为:

    一、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非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     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及其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果园、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矿产开发、托管造林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损害群众利益。二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是损害政府声誉和形象,危害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共发放宣传卡500余份,接受咨询300余人次,提高了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认识和了解,对如何远离非法集资,抵制参与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增强了他们自觉拒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同时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禁集的积极性,让非法集资知识家喻户晓,构建和谐台前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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