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河南汝州市的宋女士在该市法院刑庭庭长办公室内,要求庭长必须重判强奸其女儿的嫌犯,因没有得到明确答复而当场喝下随身携带的剧毒农药,随后,宋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目前仍未脱离危险。而当事人的丈夫李先生则称,事后,曾遭到来自法院的威胁。由此事联想到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的特大枪击案和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向法官泼硫酸案,以及其他一些袭击法官的事件。这要求法院要树立队伍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凸显了一个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与利益相关者、媒体、公众积极地沟通,以取得谅解与意见一致,这也是法院公共关系建设中的要求。法院公共关系本意指法院与周围的各种内部、外部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在法官与当事人、法院与社会之间以法律的纽带相连时,要处理好法院公共关系。法官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法院的公共关系危机,使法院的形象遭受无法弥补的负面影响。我们在注重法院公共关系时发现,法院公共关系的建设离不开法院文化的建设。
我们知道,水是人世间最柔美的事物,一旦汇聚起来,力量无坚不摧。而优秀的法院文化也是一种柔美的实力,它的渗透力和创造力同样无坚不摧。《道德经》载:“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圣人没有不变的心思,只是以百姓的心思为自己的心思,这体现司法为民的法文化理念。”一个团队人员会变动,而长存不亡的是这个团队留下的文化。台前县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基层组织,一个有78人的团队,在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建设有自身文化特色的建设项目、价值理念等,是新时期社会对法院的要求。
法院公共关系是法院为促进公众对法院的认识、理解及支持所形成的各种活动和状态。法院公共关系是法院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具有评估社会公众的态度,确认与公众利益相符合的个人或组织的政策与程序,拟定并执行各种行动方案,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美誉度,改善形象,争取相关公众的理解与接受。法院公共关系就是对法院或法官形象的创建、维护和发扬,是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建立、维系和提升与公众信任关系的一种状态和活动,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人民法院的公共关系,是适应信息传播、资源配置市场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要求出现的。人民法院公共关系的整体性和统一性需要与社会公众客体之间保持和谐与稳定,要有公共关系意识,这就要求我院必须注重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就是法院这一社会组织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为其特有的、且共同遵循的美好愿景、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种关系和现象。从含义就可以看出,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个大决策、大格局,有着追求儒者的心态和开明的气度,顺应了建立法院内部和外部良好公共关系的要求。院党组高瞻远瞩,不畏艰难,不惜斥巨资为审判大楼升级改造,大力进行软硬件建设,秉持“文化建院、文化立院、文化强院”方针,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内求固本,外求人和,就是要追求法院和公众的和谐关系。
公共关系在现代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发展与运用,有着深遂的哲学道理。从外部层次来思考,法院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其中司法能力是“法院文化”的土壤。我院总结出八字院训“公正、高效、清廉、为民”,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古今法制文化、廉政文化、个人修养文化、阳光心态文化等系列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外部作用。从内部层次来思考,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交往的价值观,其中法制是“法院文化”的根基。我院“以人为本”促进干警全面发展,凝聚成“崇德尚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从中间层次来思考,公共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之道,是现代人社会交流的文明程序。
(一)司法能力是法院公共关系中“法院文化”的土壤
人民法院要有公正裁判的能力。胜任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其根本点是提高司法为民能力。人民法院只有能够胜任职责,并确保依法公正裁判,才能树立起自己公正的形象,才能使被裁决者服气,公众才会相信是有说理的地方的,也才会更加尊重乃至敬畏人民法院的裁判。
司法能力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司法能力,集中表现为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能力。另一个层面是法官作为个体的司法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法官群体司法能力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综合的和全面的司法能力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个体法官能力的简单相加。
当然,胜任也不一定不出差错,关键是看出现错误后的态度与处理。有错必纠,有判决必执行,至于严重错误,该追究法官个人责任的,就启动问责程序。这样,影响的是个别法官的形象,维护的却是公众对人民法院总体上的信赖和支持。
(二)诚信是法院公共关系中“法院文化”的品质
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承担的职责可谓重大,作为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社会矛盾的终局调整者,使命不可谓不神圣。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都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必须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始终。法官职业道德显然应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法官要做到诚实可信,必须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应随时随地维护司法的良好形象与信誉,以获取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法官只有做到诚实可信,才能取信于民。
对一般公民而言,他们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及其公正观念的养成,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以及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于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司法及法律的评价,则取决于法官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息息相关的案件。可以想象,一个通过行贿拉关系而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是不可能对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坚定的信念,更不必说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另一方当事人了。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那么,法治也就无望了。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使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仰,必须从信仰法官职业群体开始。如果人民丧失了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要使人民信仰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法官首先应信仰自己的职业,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诚信观念,唯有这样,法官才能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为实现司法的公正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公开体现法院公共关系中“法院文化”的胸怀
公开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于传媒,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是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则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越公开的司法,越能保证公正,也越能促进媒体的理性报道。反之,封闭的司法必然引发媒体对司法腐败的合理怀疑,进而引发冲突。“新闻审判”的消弭,更多地操持在手持司法权柄的法官手中。为此,人民法院当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认真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制度,让司法公正“看得见”。通过“阳光审判”全程公开,充分保障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当事人更直观地理解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促使其胜败皆服、服判息诉。
但公开是一柄双刃剑,公开超出了限度,也有可能削弱而非提高法院的美誉度。因而,良好的制度设计应在两者间保持合理的张力,使两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保持一种平衡。其关键就在于划定两者在实践中的合理限度,即一方面确定传媒介入司法的时间、身份、方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规定司法对传媒介入行为的约束,并明确对不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从而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打击和调节作用,及时有效地对各种复杂利益关系的矛盾加以调整,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展示权威公正形象必须充分研究和运用公共关系中的“法院文化”才能达到目的。仅仅依靠法律的刚性调节手段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必须充分借助公共关系这种柔性的调节手段,刚柔相济,才能推动整体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发挥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可以考虑在政治处设立“公共关系科”试点或与宣教科合署,向公众提供有关法院的资讯,通过与社区及传媒的联系,积极巩固我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群众保持对公正高度的信心,以鼓励人民群众在社会交往中彼此诚信,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通过公共关系中“法院文化”的应用使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和沟通,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让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公开的、公正的、公平的形象展现于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