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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 双重价值博弈中寻求平衡

  发布时间:2009-09-14 16:00:20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没有公平正义也就谈不上和谐。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而且是公正并有效率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对私权以公权救济的司法行为,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用显得尤为突出。但在审判活动中曾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延伸到执行工作中,对执行目标定位不准,在当前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问题更为明显。笔者认为可从本源执行之价值方面做一探讨,明确执行价值取向,推动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一、执行的特征、现状及体现的双重价值

    法律规定中的强制执行包括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笔者在此仅就民事执行进行探讨。民事法律制度上的强制执行也称民事执行,是指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靠国家强制力并按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专门活动。与刑事、行政执行相比,民事执行具有下列特征:

    1、民事强制执行是对私权以公权救济的司法行为。民事强制执行与刑事、行政执行相比,刑事、行政执行以追究当事人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的公法责任为特征,是国家机关强制相对人接受惩罚或履行公法义务的强制手段,体现的是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强制执行是以维护公法秩序为目的的司法行为。民事强制执行则以追究当事人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的私法责任为特征,是债权人借助国家公权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体现的是执行机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多方法律关系,强制执行是以公权对私权救济为目的的司法行为。

    2、民事强制执行是具有双重权力特征的司法行为。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来看,民事强制执行是以行政性司法行为为主、兼有裁判性司法行为特征的司法行为。从执行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民事强制执行以执行机关对债务人的强制履行为法律关系主要内容,债权人处于受保护地位。因而仅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只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具有重大区别。从执行机关的强制措施决定程序来看,执行机关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时,依法应当由执行人员提请院长决定,一般不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意愿,遵循的是一种首长负责制模式。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以行政权为主、兼有司法权的复合型国家权力。

    现状:1、从内部环境看:认识错位,法院内部普遍认为执行工作是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将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保障,认为执行工作专业技术含量较低;执行人员执行理念落后,大部分执行人员普遍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按照判决书给申请人争取权益,是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讨债人”。

    2、从外部坏境看:社会认知率低,社会人群普遍认为执行就是按判决书强制执行,只要申请人不让步,就要完全执行,将实现债权完全系于法院甚至具体案件执行人员,遇见执行不动或不能执行情形时,社会及当事人则不通盘考虑,一切矛头指向法院,往往使法院处于进退两难境地。

    由于民事执行自身的特征和现状,社会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执行的价值仅仅在于执行手段的强制,终极目标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而有一部分专业人士则认为执行只要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即可,终极目标是确保执行程序公正而非确保实现当事人的债权。笔者较为倾向于后者观点,但在目前从我国国情所处的阶段来看,不能完全认同其价值取向,而应从中寻求最优化平衡点,为和谐社会发挥价值最大化、最优化。

二、价值博弈中寻求平衡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法律为了保证权利人实现实体权利的公正性而制定的,因此应当把确保执行的程序公正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因此,笔者认为,要在执行双重价值中寻求平衡,首先要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的执行理念。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债权虽然已经被法律所确定,但仅仅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能否真正得以实现要受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当事人的现状等客观因素制约,而不能把执行的结果作为评判实现权利人权利是否公正、执行是否有效的评价标准。其次要贯彻执行程序被动原则。强制执行只是法律为实现债权提供的一种可能性,法院只要在程序上尽到了这种可能性,就应当认为是公正执行了,即穷尽执行措施理念。再次是保证执行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民事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强调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对于强化当事人的责任、增强基于社会信赖而产生的执行程序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民事强制执行的特征是一种以行政权为主、兼有司法权的复合型国家权力,而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价值取向来看,前者侧重于效率,后者侧重于公正。笔者认为,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执行工作应当以公正前提之下的效率为基本价值取向。首先,程序公正是执行效率的保障。效率必须以公正为边界,效率一旦越过公正的边界,只是速度,必将导致执行权的运行陷入失控状态。其次公正是评价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准。执行效率是程序公正前提下的社会要求和社会评价。如果靠野蛮执行而争得执行高效率,则因其违反程序公正而丧失社会肯定评价,这个高效率也不会是成功者的记录。

    民事执行是国家赋予的一种司法权力,是为国家服务的,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最终是人的和谐,需要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民事执行是对私权以公权利救济的司法行为,在构建社会和谐方面地位突出。笔者认为,要把执行理念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有机结合起来,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的过渡阶段,新型纠纷大量涌现,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大局,民事执行也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穷尽执行措施,力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必须以确保程序公正为前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损害公正为代价来实现权利人债权。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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