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延误时机导致胎死腹中 法院调解顺利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14 16:11:00


    2009年8月27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既及时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平息了患者和医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2008年2月18日,吕某诊断怀孕,后定期去某医院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的结果均未见异常。2008年11月10日,吕某又去某医院进行孕检,B超显示,羊水过少,脐动脉阻力指数增高,胎儿宫内窘迫,随即办理急诊,医院迟延办理住院手续,直至当日近11时方才办理好。后由于床位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吕某一直滞留在病房外。吕某在待产室进行了胎心监测,结果显示,当时胎心搏动良好,主治医师告知于当日下午14时进行手术。在手术中,实施了腰硬联合麻醉术,大约15分钟左右,监测胎心全无,证实胎死腹中,医院在未经家属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即行停止剖宫产手术,改为利凡诺羊膜腔内穿刺引产术。2008年11月15日12时20分,分娩一男性死婴,胎死的主要原因为脐带受压、淤血、胎儿宫内窘迫。吕某认为,其本人有不孕症状,经多方治疗方才怀孕,生产机会极其珍贵,但由于医院的过错致使胎死腹中,也使吕某夫妇拥有孩子的梦想彻底破裂,给吕某的精神带来了极大的打击。且在该事件发生后,医院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无奈之下,吕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医院认为,在整个诊断治疗过程中,院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切都是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的,分娩死婴纯属医疗意外,故医院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且医院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吕某对该医疗事故鉴定不服,随即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吕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65.75%。

    在整个调解年的大形势下,承办法官不但为了高效、高质的处理好纠纷,更为了及时、有效的保护好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的问题,一一给与解答。由于原告的情绪波动比较大,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原告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抵触心理,让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官,并能积极的参与调解。最终,通过一系列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医院已经承担了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赔偿吕某27000元案结事了。该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