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台前法院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认真加以探索和研究,充分运用和发挥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彻底解决和改善当今社会的“官”与“民”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在审理的案件中,无一矛盾激化,无一超审限,无一发回重审,无一申诉抗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自愿是和解的前提,协调和解要真正尊重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意愿,不得胁迫或者压制。处理好协调和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当事人同意协调但因案件性质或者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不宜协调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二是注重灵活性与实效性。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以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法官要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注重灵活性和实效性,拓展协调空间,通过协调和解解决当事人的实质争议和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