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担保的含义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的约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
某烟草公司与某农科业服务站签订合同,约定由生产商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应“甲基托布津”产品,后产品被工商局查处,认定该产品侵犯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烟草公司处以60000元罚款,被工商局查处罚款的事,烟草公司没有告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在缴纳了部分罚款后,烟草公司向法院起诉某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要求连带赔偿其60000元。就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烟草公司虽被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这种损害后果是由行政处罚造成的,而行政处罚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烟草公 司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由于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提供的产品冒用他人商标,导致烟草公司被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赔偿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行政诉讼并不能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如果认为烟草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其将无法获得救济。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应根据合同提供不存在任何瑕疵的货物,而其提供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导致烟草公司被处罚,所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应当对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某烟草公司被工商局行政处罚中,烟草公司没有告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涉案产品被处罚的事实,导致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无法在行政处罚中行使抗辩权。烟草公司被处罚后,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没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救济权,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烟草公司也应承担。
前述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烟草公司被处罚后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一、本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烟草公司与农科业服务站签定买卖合同后,作为卖方的农科业服务站对作为买方的烟草公司就负有一种默示担保义务,即所提供的货物不仅是符合约定无物的瑕疵,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权利瑕疵。这种义务虽不直接出现在合同条文中,却是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义务、或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惯例等,不履行此类默示担保义务同样构成违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卖方违反法定义务,提供的货物具有权利瑕疵,被工商局认定侵犯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烟草公司处以60000元罚款,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当然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合同约定由生产商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应的“甲基托布津”产品具有权利瑕疵,农科业服务站作为卖方仍然要先对烟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烟草公司在收到工商局的处罚通知后,应当积极的采取适当措施,穷尽救济途径,尽量减少损害后果,防止损失的扩大。就本案而言,应该及时提出行政复议,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救济权,并告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涉案产品被处罚的事实,以便于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在行政处罚中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使抗辩权。烟草公司被处罚后没有履行前述义务,由此而导致的部分损失,烟草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为了防止买受人滥用这项默示担保权利,在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