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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09-15 10:22:29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逐年上升,针对以上情况,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文化水平低。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犯文化水平较低,且以农村缀学青少年为主。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加之他们的家长一般都在外打工,大多数跟随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生活,缺少必要的监管与教育,至使他们没有相应的约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4、未成年人犯罪涉财案件居多。其主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经常上网,没有收入就出去盗、抢。而且团伙犯罪率很高。

    5、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技能化发展。由于现在的传媒类型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范围越来越大,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一起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然后模仿。

    6、连续多次作案增多。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不难发现,我们社会现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及学校对义务教育的监督及宣传不够。义务教育是国家为了保障青少年的基础教育而设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在的学校教育以升学率作为追求目标,学校普遍重视文化课教学轻思想品德培养,对于学习差的学生不重视,从而使学习不好的青少年产生厌学的心理,从而缀学,且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全面发展,道德品质、法制观念普遍下降。

    2、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或教育方法不当。现在的家长多是重言传轻身教,且有的家长认为只要给孩子钱,那就是对孩子尽了应尽的义务,不得视与孩子思想的沟通,不知道自己孩子的想法,忽视孩子品德的教育,使得许多青少年在少了学校教育的同时,也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不自知。

    3、不良风气的污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社会上存在的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思潮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温床,凡是涉财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有主观上不求上进、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习惯。同时有关色情、暴力的图书和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上不健康的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毒害也越来越深。

    针对以上情况,社会各界均应对此问题重视起来,做好各自职责内的工作,从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1、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

    2、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3、整治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要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整顿校园周边环境,阻断“毒文化”对青少年心灵的渗透和入侵,使文化市场成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乐园,降低因受“毒文化”侵蚀而导致的犯罪。

    4、加强执法力度,构筑社会防线。

    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有了好的法律依据,就要求社会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团、每一个机关确实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从而达到制定法律时所追求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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