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元宵节,被告王某组织燃放烟火,原告观看燃放烟火,但探头去看花筒中是否有礼花弹时,礼花弹突然窜出爆炸将原告右眼、面部炸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各种医疗费共计13万元。
评析: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一、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那么该民事主体就负有在合理限度内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虽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是被告让其燃放烟火,但原告已进入被告的燃放烟火的娱乐范围,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未加以制止,而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否则作为燃放烟花的实际组织者,被告完全有权、也完全能够制止原告的行为。因此,被告仍然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在观看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应该预见到危险性,不应伸头向燃放烟花的花筒中张望,致使自身受伤,自身亦有一定过错。综合以上因素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