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防止矛盾激化,实现当事人双赢的和谐结案方式。它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省了审判资源。民商事案件如何调解,本文结合其特点探讨。
一、民商事案件主体诉讼调解的心理特点
1、有的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怕接受调解将是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宁可要判决不要调解;
2、有的当事人处于强势,消极对待调解,抱定“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
3、有的当事人处于弱势,错误认为对方是法人,自己是个人,法人应迁就个人;
4、有的当事人认为胜券在握,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
5、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
6、有的当事人是打“气官司”,讨个说法等。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特点
1、激活调解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纠纷,把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近亲属,商事案件法人主体的主管领导等纳入参与诉讼调解的主体,让他们成为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的纽带和桥梁。法官根据调解计划,直接或间接的通过该类主体采用多种形式,逐项落实调解内容。
2、积极捕捉调解时机。(1)善于倾听、适时引导、找准症结。法官应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社会背景、工作经历、文化修养、性格心理以及诉讼的意图和动因等情况。了解各方当事人诉讼态度及要解决的问题,摸清双方的“底牌”,准确预见案件调解的可能性和应采取的对策,从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调解。通过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阐明利害,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调解解决纠纷省时、省力、省钱、方便,激发他们调解的积极性。法官梳理案件头绪,分析案件成因,寻找案件症结,确立清晰的调解工作思路,有条不紊地展开调解工作。(2)找准“切入点”、把握利益“平衡点”、巧用“突破点”。找准“切入点”即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适时地引导当事人达成共识;把握利益“平衡点”,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中参考;巧用“突破点”,进行反复劝说和耐心疏导,逐渐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当事人权衡利弊后主动配合法官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3、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1)即时履行法。敦促给付方当场履行完毕,相对方作适当的让步,给付方少承担了义务,相对方即时实现债权。这是调解方式的首选,案结事了,审判效果好并减轻了执行压力。(2)附条件法。有些案件双方争执不大,但有执行风险顾虑,此时法官应从其心理出发,为调解方案设定条件,即如按时履行可按调解方案执行,如不履行则丧失分期限或免除给付标的,这样给权利方安全感,给义务方压力感,因此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3)过错折衷法。法官将当事人的各自过错作为突破口,强调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说服他们各自应负的责任,并告知双方达成调解后实现双赢,也不失面子,特别对没有十足信心、强烈希望通过调解控制诉讼风险的当事人很有效。(4)计算成本法。给当事人对比判决和调解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不要盯住案件本身利益或一味追求判决的结果,评估由此带来的时间、金钱负担,让他们抓大舍小,将精力投入到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价值中去,粗线条地解决纠纷。(5)案例提示法。调解前将类似案例向当事人释明,使其预测本案的大致结果,打消他们原有的相反意见,从而接受调解,提高调解效率。(6)财产保全法。对于采取了财产保全的案件,要使原告明白所保全的财产在案件未结之前仍属被告所有,调解中适当的让步,有利于及早实现债权;就被告而言,调解有利于早日消除财产保全对其在银行信用及客户群中的不利影响。(7)合作法。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双方纠纷不激烈,继续合作有潜力,应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双方继续合作。(8)背靠背法。法官在听取当事人调解方案时,要背靠背分析该方在纠纷中的不利条件及应承担的责任,以便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适当。对于没有过错的一方,要分析调解与判决、调解与执行的关系以及执行的到位率,使之认识到选择调解缩短了解纷时间,也便于执行。(9)借力法。调解中的一切资源都要有效利用,化外力为己力,使之穿针引线配合法院调解。(10)能动法。在当事人接受调解又提不出具体调解方案、不愿首先提出方案或双方的方案差距不大的情况下,法官可提出方案供双方参考。此时基于法官在解决纠纷中的威信,方案一般能得到双方的认可。(11)情感化解法。法官要善于将法律规范与人情世故相融合,利用当事人感情进行调解。也可以推迟下班、节假日加班、到双方住所地做工作等感动当事人,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