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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想象竞合犯

  发布时间:2009-09-18 09:59:11


     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一罪,也不同于实质数罪,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构成数罪的客观行为是重合的,是“想象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是处断上的一罪。

    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林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李某分居。李某与经商人员陈某关系密切,后发生了两性关系。林某听说后非常不满,与朋友黄某、王某预谋,想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陈某索取钱财。一天,三人到李某暂住地,适遇陈某在此做客。林某欲将陈某带出房间,陈某不从,三人遂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强行带离。出门时,林某将陈某放在茶几上的汽车钥匙拿走,驾驶陈某的汽车将陈某、李某二人带到预租的酒店房间。在酒店内,林某、黄某、王某对陈某继续实施殴打,以陈与李有不正当关系、破坏林的家庭为由,向陈某索取人民币20万元,并强迫陈某当场写下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林某等人取得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以还差10万元为由,将陈某的轿车扣押,让陈筹某足10万元赎回,后将陈某释放。三人在向陈某索要轿车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等人的行为是抢劫?是敲诈勒索?是绑架?还是想象竞合?

    一、该案中,三人有预谋的欲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先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陈某带到预租的酒店房间,后继续实施暴力并向陈某提出勒索钱财20万的非法要求,虽然没有明显的以伤害或杀死人质相威胁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的行为,但其让陈某向家人联系筹款,陈某家人也知道陈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如不送钱林某等人对陈某的殴打侵害行为将会继续,林某等人成功勒索陈某家人10万元、扣押陈某轿车,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

    二、林某等人以菜刀、泼“硫酸”对陈某实施威胁,又强行带陈某到酒店继续实施殴打,抑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家人送来10万元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虽然时间和空间发生了转移,但从林某等人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空间看,尽管陈某联系家人筹款,又等到家人送来10万元,从李某暂住地到预租的酒店房间,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但从林某等人实施暴力威胁到陈某家人送钱给林某,是一个自然的连续过程,期间并未中断,在时间上是持续的、在行为上是延续不间断的,而且被害人一直处于林某等人的暴力威胁中,已得逞的10万元部分应当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较长时间持续的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区别于陈某本人的财产所有权(抢劫罪侵害的客体一般是被害人本人的财产所有权),且事后继续勒索20万欠条中剩余未遂的10万元,其行为更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三、本案犯罪嫌疑人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行为和结果。但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该罪名侵害的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被害人人身权、隐私权造成侵害的比重较绑架行为要轻,本案林某等人因实施的暴力行为、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成分较重,更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四、林某等人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借口,基于一个以非法占有被害人陈某财物的犯罪故意,实施暴力强制、威胁、要挟、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危害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的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其中,绑架罪起刑10年,抢劫罪起刑3年,敲诈勒索罪起刑3年以下,因此本案中林某等人的行为,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规定应定绑架罪为宜。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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