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高德龙,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范县白衣阁乡南街村。
被申请人:高建设,男,1960年 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南街村。
2013年5月10日上午,高建设家饲养的一头小猪在横穿濮范公路时,受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惊吓,闯入个体工商户高德龙的商店中,将柜台的玻璃撞碎,并将货架撞倒,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0元。事情发生后,高德龙以高建设管理小猪不善,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向高建设索赔,高建设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所在的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高德龙遂向白衣阁乡社会法庭提起申请,要求高建设赔偿损失计800元。
【调处结果】
经白衣阁乡社会法庭调处,高建设赔偿高德龙经济损失500元。
【评析】
此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财产赔偿案件。所谓动物致人损害是基于动物本身特有的危险,由动物本身的动作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一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有第三人承担民事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高建设家的小猪由于横穿公路受货车惊吓,将高德龙商店的玻璃撞碎、货架撞倒,给高德龙造成直接经济680元,究其原因,损害完全是饲养人高建设对小猪管理不善所致,而在公路上正常驾驶的第三人--货车司机和受害人高德龙没有任何过错。依照法律,饲养人高建设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高德龙的索赔主张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白衣阁乡社会法庭的调处结果完全正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