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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对症下药 互谅互让息争端

  发布时间:2009-09-22 11:16:22


    2009年8月15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复杂案件顺利解决,及时化解了当事人因经济利益产生的积怨,防止更大矛盾冲突的发生,同时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2004年6月,原告赵某、刘某、张某分别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三原告均以15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买公交车,被告同时承诺为原告安排运营路线。但被告迟迟未能提供购车时约定的运营路线。200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118000元的价格回购该车,并在两个月内结清车款,否则按15万元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在支付了5000元车款后,至今仍未支付余款。

    三原告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车款145000元。被告则提出,因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经营活动已经停止,现公司资产减缩,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原告主张的债务恐难以清偿。

    承办法官在认真阅读卷宗的基础上,认识到该案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诉讼标的较高,双方存在较大成见;但同时,基本事实清楚、互无异议,法律关系比较明晰,综合来看具备进行调解的条件。于是确定了“调解为主”的解决方案。通过庭上庭下多次调解、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帮助双方认清各自面临的情势,找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还清欠款。

    商事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尤其涉及当事人巨额经济利益时,常为案件调解带来一定的困扰。但是,只要深入挖掘矛盾的症结和争议的焦点,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就能提高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率。复杂商事案件的调解,既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能化解双方积怨,解决执行难的后患,往往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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