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因判后答疑工作做的好,成功化解了一起申诉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上诉人路某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办事处某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至我院,综合审判庭受理该案后,多次电话通知路某到庭领取开庭传票,路某因故未到庭,后按照路某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进行邮递送达,开庭当日作为上诉人的路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该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路某收到裁定书后情绪异常激动,声称自己没有收到开庭传票通知,不应该按照撤诉处理,并向我院相关部门及接访领导反映,申请提起再审。该庭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情况后,主动邀请路某到庭,进行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从法律、法理、人情等方面进行劝导,并说明做为上诉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规定。同时就该案一审判决内容建议双方可继续和解处理。路某也表示,不再申诉,并对综合审判庭的判后答疑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