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途径。台前县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调解制度,积极发挥该制度在处理案件纠纷中的作用。
一、开展委托调解。与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普遍建立了以人民法庭为主、社会法庭为辅,以村(居)调委会为调解主体,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为骨干的“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二、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今年以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协议的20件案件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依法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认真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凡是经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意志,又不显失公平的,都予以支持,确认其效力,判令当事人按约履行。
四、积极做好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工作。院、庭长为调解人员培训班讲课,共培训四乡五镇60余人次,提高全县民调人员素质。通过司法建议、座谈方式对调解协议被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以及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告知相关民调组织,便于其吸取教训和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