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营商环境

情系人民群众 化解千千心结

---台前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09-09-30 09:57:45


    台前,这里是中国革命的圣地和摇篮,昔日刘邓大军在此渡河南下,发起鲁西南战役,继而千里挺进大别山,揭开了全国解放战争战略进攻的序幕。然而这又是一片贫瘠的土地,受地理条件以及自然条件的限制(位于河南省的东北角,地处黄河滩区,交通较为偏僻,耕种较为困难等等),社会情况较为复杂,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属国家级贫困县,至今尚未脱贫。就是在这样的土地上,台前县人民法院立足事实,开拓思维,励精图治,近年来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的五年间,台前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120件,审结11932件,调解率60%,2008年新建成一座现代化的审判综合办公大楼,建筑面积7500多平方米,法警工作荣获全国法警工作先进单位,其发展速度超过了建院来的20余年并为前20余年的两倍多。09年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调解率达到了92%,呈现出案件调撤率高、判决率低,群众满意度增加,辖区群众和谐融洽的现象,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赢得了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科学的思想指导

    张立勇院长讲到,对人民法庭来说,思想政治建设最重要、最根本,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有一个指导思想的问题,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办理案件,其结果截然不同,这就是法治理念问题。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台前法院各法庭坚持“三个至上”,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牢牢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在认识的层面上提高,认识到矛盾化解不仅仅是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更是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

    让离婚“冬眠”

    所谓“冬眠离婚”,就是在确认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法庭工作人员促使双方达成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夫妻双方进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婚姻“中止”状态,双方暂时搁置离婚问题,让离婚问题“冬眠”一段时间。

    当事人王丽敏认为她和丈夫的感情基础属于比较好的,但结婚两年后,丈夫学会了打麻将,经常整夜整夜地打,王丽敏只要见到丈夫回家,就开始数落,晚上看他不回家,就到他喜欢去打麻将的地方去找,这样夫妻两人的矛盾和战争就渐渐开始,很快闹到法庭,要求离婚。法官让两人尝试“冬眠离婚”,开始分居生活三个月,可不到两个月,王丽敏的丈夫就品尝到了没有妻子的苦头,回家后总是冷锅冷灶,家里乱糟糟的,一个人孤孤单单,体会到了孤独和冷清的滋味,主动到王丽敏的娘家,把王丽敏请回了家。事实上,有不少夫妻分开仅有一周,就开始牵挂起对方来。我院的“冬眠离婚”制度,几年来挽救了数百个破碎的家庭。

    采用“冬眠离婚”是在不违背《婚姻法》和《诉讼法》的大前提下,调节婚姻案件的一种方式。采用‘冬眠离婚’,首先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其次是法官经过详细了解情况,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在冲动下提出离婚的。在决定采用“冬眠离婚”前,主办法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此间,如发现一方有“第三者”或财产转移的,“冬眠离婚”将马上叫停。

    让当事人走出纠纷

    俗话说当局着迷,旁观者清。许多当事人受自身学识以及理解能力的限制,往往深陷纠纷当中,难以自拔,不去计算诉讼的成本与风险,更看不到纠纷之外平静淡然的生活。这就要求我们积极用心的引导,让双方当事人置身纠纷之外,以超脱的心态、宏观的视角、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自身的矛盾,从而走出诉讼,握手言和。如田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田某刘某不到法定婚龄,但受双方家长包办,田某按照农村婚俗给予刘某共计13000元的彩礼,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刘某患传染性疾病,田某心灰意冷,不想继续同居生活,刘某为此不平,双方矛盾十分激化,协调未果后,田某以未结婚登记为由诉求刘某返还婚前彩礼,该案主审法官了解具体案情后,积极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看清形势,放下所谓的恩怨情仇,从矛盾纠纷中跳出来,去寻找自身的幸福生活,最后,田某答应给予刘某三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两人和平分手。

    让群众参与纠纷的调解

    只有走到群众中去,才能感受群众的生活,乐群众之乐,忧群众之忧;只有走到群众中去,才能让我们的办案过程阳光化,让群众体会到我们工作的辛苦;而且也只有走出去,才能发动各方面的调解力量,使调解多元化多样化。侯庙法庭庭长仝绪鹏、马楼法庭庭长孙建峰在我调研走访中说:“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依靠群众办案,而不是一判了之,有很多案件靠我们的力量调解不成,但是我们走到田间地头,走到百姓中间,请来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与我们一起讨论,案件就调解成了,这方面的例子特别多。”如原告王广俄以被告于连霞在村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们前去了解情况,得知双方并没有大矛盾,只是最近被告参加一些封建迷信活动,导致原告反感。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我们协调村委会在其大队部做他们的调解工作,前去帮助做调解工作的群众达数十人,都劝于连霞说应以家庭孩子为重,夫妻同心协力,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经过这么一番劝说,被告于连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原告王广俄也对被告的悔改表示接受,当即撤回了起诉。

    让调解协议戴上紧箍咒    

    有些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仍存在着被告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需原告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既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又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被称为“空调现象”。为克服“空调现象”的发生,我院探索出“附惩罚条件调解法”,在调解协议中单独订立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性条款,以督促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自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

    让办案联系点成为联系群众的桥梁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我院积极探索新方法,推行在法庭辖区内较大村庄设置办案联系点的模式,规定法官定期到办案点宣传法治,发放司法便民卡,深入群众家中座谈,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涉法问题,排查隐患。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化解了大量处于萌芽状态的农村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