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台前县法院民二庭成功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二庭自从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后一直在尝试使用此送达方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很好地实现。因为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只有在当事人能够自愿接受和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今日,民二庭庭长史晶将需要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扫描成电子文件,发送到被告提供的邮箱地址,在邮件成功发送几分钟后,被告回复了邮件,称其已经收到,并对此种方便快捷的送达方式给予了高度认同。
采用电子邮件送达,不但高效便捷,而且低碳环保,确实是个双赢的举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应该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将电子送达方式的范围任意扩大,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能采用此方式,送达中应要求受送达人自行提供并签字确认能够收到诉讼文书的数据系统地址,法院也应该保存好对方系统以及诉讼文书已经成功发出的相关数据,要充分保证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