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志林,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
被申请人:韩天存,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
韩志林与韩天存系左右邻居,韩天存住在韩志林东边,两家因宅基划分而有隙。2012年7月,韩天存在自家的过道上挖了一条宽50厘米、深30厘米的水沟,水沟距韩志林房屋东纵墙地基处50厘米。由于该水沟地势较低,每逢下雨,两家房屋的排水及街道流水均积存在此,致使韩志林东屋地基受积水浸泡,地基下陷,墙体裂缝。韩志林为此花去房屋修复费2100元。2013年6月,韩志林找韩天存多次交涉索赔未果,向白衣阁乡社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韩天存赔偿损失2100元。
【调处结果】
经白衣阁乡社会法庭调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韩天存停止对申情人韩志林房屋的侵害,恢复原状,赔偿韩志林房屋修复费2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申请人韩天存在自己使用的过道上挖水沟排水,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白衣阁乡社会法庭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文中当事人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