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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博弈

  发布时间:2013-11-15 08:14:20


    引 言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当前微博的广泛适用,当今民意的表达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有越来越多的平台呈现民众的呼声。应当承认,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且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发展的愈深愈广。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民意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加之民意自身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两者之间仍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可以肯定,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不能放弃理性说服和独立判断的义务,但有必要关注和回应已形成的社会普遍共识。用舆论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生死,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表现。民   意   始终只能是一种参考,而不能代替法官独立、负责的审判。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法官应当洞察民意,但是不能迁就民意。

    一、民意理论概述

    1、民意的含义

    民意是一个古老而崭新的概念。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者意愿。

周永坤教授把“民意”划分为“公众意见(public opinion)”和“人民意志(the will of the people)”两种,也称之为“大众民意”和“法律民意”。[1]笔者对这样的划分深表赞同。 “大众民意”是人们针对个案的看法、态度、观点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意见。它是一个整体中一大部分人所坚持和表示的,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舆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众民意作为法官的参照物,针对个案进入司法领域。

   2、民意的特征

     自从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汹涌的民意表达几乎伴随着每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而来。作为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的民意,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意自主、感性

    由于民众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知识水平、价值理念、思维方式。民意是感性的,当中掺杂了太多非理性的因素,其“可靠性”和“安全性”让人怀疑,直接影响到民意对案件的理性评析。

    (2)民意具有公开性

一方面表现为主体的公开性,一切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民众都是民意的主体;另一方面表现为客体的公开性,客体的公开性在于它可以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事件和社会问题。

    (3)民意具有复杂性

    在这个追求个性、崇尚自我、社会形态极其复杂的社会,对待同一问题,工人、学者、农民、政府等往往会有不一样的看法。哪个群体更强势一些,这个群体的观点就会成为主流观点,成为大多数人的意见,导致了民意的不可捉摸性、复杂性。

    (4)民意具有易变性

    民众得到的信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有所不同,曾经的事实也可能是不确切甚至是不真实的事实。

    二、我国民意影响司法的方式

    法治不是用民意直接影响司法,而是人民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民意具有天然正当性,但这并不代表其对司法领域的影响具有必然合法性。

    1、人民陪审员制

    我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可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

陪审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泊来品,人民陪审员制度彰显人民性,是民意参与司法最有力最直接的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各级人民法院的认识也是明确的,也在努力做工作,有的法院还做出了成绩。但是就全国总体而言,由于制度本身缺少规范,实际的效果有些不尽人意。

    2、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光环,他们应是最理性、最主流、最权威的民意代表。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影响司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质询权。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受质询机关负责作出书面答复的权利。(2)人大监督司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3)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

    王利明教授指出,在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人大的监督必须遵循间接性、集体性、事后性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改善人大监督工作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3、新闻传媒

新闻传媒在本质上是传播信息的组织,但是传媒更多的时候是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看待问题,容易从民众的道德感情出发,以捍卫者的姿态为自己建立正当性。

如果民意就是舆论的本质,那么现代社会中,民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传媒产生的,新闻传媒是民众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公民通过传媒获知重要司法新闻,又通过传媒表达对新闻事实的看法和意见,促进司法公正。长期以来,新闻传媒对司法始终保持着积极主动的姿态。与传媒相比,司法则显得较为被动和审慎。

4、信访

2005年我国出台了专门的《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这意味着信访也是民意影响司法的方式之一。信访制度是一种非常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是除了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方法,是以民为本的体现。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它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法律在司法判决中体现出来,没有司法判决就没有法律,信访是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民众有权对不公的司法判决进行信访,信访因此必然影响到司法。

三、我国民意与司法和谐之探索

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我们应当承认民意和司法各自具有独立意义的基础上,探索一条民意与司法的和谐之路。

(一)畅通民意渠道,正确识别民意

民意是社会民众的共同意志和意愿的体现。理清民意与司法关系,遵循法律精神,正确识别民意。

1、广泛听取民意,及时收集反馈

民意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针对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大案件,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到案发地了解情况,了解群众意见;对于涉及道德伦理的案件,法官应主动深入基层考察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对于涉及民生的案件,法官也要积极听取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的意见,将民意作为促进调解的有利因素。以通俗语言答疑群众,认真贯彻判前说明与判后答疑工作。特别是遇到司法不公的案件,民众一般都会采取上访的方式来与司法抗争,涉诉信访是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因此,要妥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另外,在法院互联网站上公布院长信箱,并开通了不少的法庭博客和网站信访答疑等,公开收集当事人以及民众的投诉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重视院长信箱的开通,认真分析民众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并给予及时的回复。

2、建立有效的民意甄选机制

民意是多数普通百姓的观点和立场,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民意稳定不变,但是法官应在坚持公平正义、从职业法官的角度理性思考,尽量做出合理公正的司法判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所以,笔者认为,在法院内部有必要设立一个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民意,并建立民意甄选机制,帮助法官在必要的时候抵制民意和正确的引导民意,避免司法屈从民意。这个机制至少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民意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官不能将民意作为判决理由写进判决书中,而是要对其进行合理化法律分析。二是要坚持在必要的时候懂得抵制民意。对于民众盲动的、非理性的倾向性意见,法官应该在理性甄选的基础上予以排除,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法律专家、学者、媒体等外部力量抵制不当的民意,正确引导民意理性对待司法。三是要坚持民意与司法要求之间寻求契合点。法官不能绕开法律而纯粹依据民意办案,不能把社会效果简单地看成是民意的反应。遵循法律精神,重视草根民意,正确引导民意。

  3、适度的隔离民意

当汹涌的民意成为司法的强大压力时,民意就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现实的威胁,法院需要尽量减轻甚至消除民意的消极作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程序设计抵制民意的消极影响。一是改变管辖。就如美国的异地审判制度,如果一个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影响而不利于司法审判时,可以考虑由同级或者上级法院管辖,或者将案件移送到另一地方审判。二是选择审理的时间。一些敏感案件公布之后,民众的情绪会在短时间内急剧上升,形成情绪化的意见,引起民愤。如果顺应这种民意,司法审判就会失去自身理性,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此时,延期审理似乎更好一些,为消化民意和社会反思提供缓冲时间。三是外界力量介入。如果一个案件民意反映非常强烈,可以邀请民意代表、权力机关或者普通民众旁听审理,通过亲历庭审现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之前民意相比照,从而过滤掉不合理的民意。同时,也促进民众理解,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

    (二)合理有效应对,推进和谐司法

    对于日益高涨的民意,司法应当给予合理有效的应对,从而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维护司法权威。

    1、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民意以正常法定的渠道引入司法,成为民意在制度内理性表达的重要媒介。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职能,通过人民陪审这个“媒介”,使司法依法吸收民意,民意正当影响司法,进而达到民意与司法的和谐。笔者建议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可以从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明确陪审员与法官职责,消除对法官屈从心态,对陪审员进行法制教育等方面加以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2、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

    建立长效公开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切实抓好司法公开措施的落实,推进阳光司法,是促进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民意只有在真正了解司法后,才会信任司法、尊重司法。从法理上看,在和谐司法的体系下,司法公开是破除民意对司法猜忌的起点,是树立增强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从实质上看,一个实质正义的纠纷解决过程是丝毫不惧怕民众的。既然民众选择了司法方式化解纠纷,只要司法对纠纷的裁判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公开的必要与合理。所以说,大力推进网络公开,落实公开审判,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可以有效的缓解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

  3、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文书是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形象,而且在阐释法律、执行法律,化解矛盾和纠纷,体现法官职业素质方面,成为一国法律文化的一扇窗。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安东先生说:“判决书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是用来澄清法律内容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根据法院的解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力图使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法官中立的立场上公正的解释法律,是法官的重要职责,也是体现法官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曹建明说:“优秀的裁判文书,能够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因此,裁判文书必须说理透彻,既能保证司法公正,又能回答各方的质疑,平衡各方观点。这样才会为民众更容易接受,否则,不仅不会促进司法和谐,反而可能会成为民意与司法冲突的新的爆发点。(三)规范媒体与司法关系

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独立与表达自由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某些报道有可能对法院、法官以及公众造成影响,因而媒体与司法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从一些媒体对最高院的新闻政策的报道和评论上来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和谐构筑,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和摸索。

    1、加快新闻媒体立法,制定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规则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的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可见,媒体是民意的代表。但是我国目前新闻媒体的立法明显滞后,有关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规范也只是在《宪法》和行业内部规定。现行新闻媒体的运行大多过于粗糙,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制定《新闻监督法》或《新闻法》,从法律层面规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规则,明确界定媒体的职责和自由报道的范围。一方面防止媒体操纵民意,干预司法,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媒体客观公正报道的权利。同时,还应进一步健全新闻传媒的组织机构和体制,建立多元的新闻传媒体系,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社会功能。

    2、建立媒体与司法的协调合作机制

    司法不应回避媒体,而是应该主动与媒体建立起和谐互动的关系。通过媒体做好法律宣传,报道重大社会事件,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对于媒体的不合理报道或者表达民意的质疑,法院要采取恰当的方式积极应对,必要的时候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供背景材料,公布案件事实和可公开的证据,并对裁判给予合理地解释。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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