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的实施对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13年起至今,濮阳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441件,陪审226起;民事案件2927件,陪审案件466起;行政案件55件,陪审案件17起;陪审率仅为21%,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通过调查,发现我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身份单向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人民陪审员在我院中达到72.5%,曾任或现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达50%,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占33%,其他行业(主要是妇女联合会)占15%,普通工薪阶层屈指可数,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农民阶层更是几乎没有;城镇居民在人民陪审员中也占有绝对优势,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超过90%;年龄在21-40岁之间的占到了67.5%;女性只占全部人民陪审员的32.5%。人民陪审员身份明显分布不均,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过分集中于某一领域。
二是人民陪审员具有非平民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但司法实践表明,学历已成为人民陪审员主要的选任标准,且学历越高越好,从而导致了绝大多数公民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我院现有的40名人民陪审员中,本科25人,占总数的比例达62.5%,大专11人,大专以下仅有4人,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只占全县总人口的16%。
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参审的作用,我院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在陪审员的选择上,注意丰富结构层次。为体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平等性,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上,应注意兼顾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尤其是在人民陪审员推荐工作中适当降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提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人员在人民陪审团所占比例,提高人民陪审员整体代表性。
二是在陪审员素质上,注意提高陪审能力。坚持定期集中培训,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归纳争议焦点、排查疑点症结、正确判断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实际陪审技能。除此之外,学习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尽可能多地推荐人民陪审员到国家、省法官培训学院学习,确保全员参加续职培训。把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纳入法院培训的总体规划,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在陪审员管理上,注意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可依案件类型、地域或人民陪审员专长划分组别,在此基础上随机抽取;采取普通案件随机挑选和专业性案件指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参照现行相关法律确立履职合格与否的标准建立陪审员履职记录、档案,对于积极履行陪审义务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给予书面或物质上的一定奖励,并将此记录于个人档案中。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因不履行陪审义务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陪审员,应该及时的进行更替、免职,并纳入“黑名单”,不再将其作为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