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活动开展,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保障儿童、妇女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儿童被拐骗 罪犯遭严惩
2013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经预谋后,在被害人刘某(2000年11月1日生,智障)的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哄骗方式,用车将刘某拉至山东省莘县康某某家中予收养,后因刘某有病且智障,被告人康某某又转给莘县王奉镇北滩村的曹某予以收养。后因刘某给家人打电话被公安机关解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康某某采用诱骗的方式,将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从重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严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弱者放弃抚养权 得到经济帮助一万元
原告张××(男)诉被告王××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于2003年1月30日生一子。于2005年双方到外地打工。孩子跟随原告张××之母生活至2013年5月,后原告张××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儿子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来院后称二人关系较好,想与原告继续生活,否则天天给原告家吵闹,法官向其讲明了其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再进行吵闹不利于孩子的生活成长等,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双方达成了协议,原被告之子由原告张××抚养,抚养自行承担,张××给被告王××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