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和利益的趋势下,民间借贷行为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的市场规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纠纷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181件,2012年受理412件,2013年1-10月受理234件。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呈现出新的特点。为了公正审判这类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特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借款方式多样化,案件数量急上升
1、案件数量急剧上升。2011年该庭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81件,仅占全部案件的8%;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12件,占全部案件的14%;2013年1-10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34件,占全部案件的9%;
2、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债务人借贷的基数逐渐增大。
二、社会危害性上升,需公告案件上升
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银行利率相对较低,其他投资渠道不畅导致民间借贷蔚然成风,低息收取而高息放贷,转手可得月息余利。往往在出借人和最终借款人中间,隔着若干转手之人,其中又有许多人专门从事该类操作。这种不稳定的资金链恰似一条紧绷的丝线,一旦某个点出现问题,则所有人都牵扯其中,全盘崩溃,引发群体性纠纷。很多中介机构一走了之,出借人维权很难。一些案件在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为追讨债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进行暴力催讨,让债务人及其家属苦不堪言。还有一些债务人为躲债举家外逃,有的半年不回来一次,有的直接一走了之,再也不回来了,周围邻居甚至自家亲戚都不知道他们在哪。还有一些债务人恶意不还债,举家外迁,再也不回来了,庭院破落,田地荒芜,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还有一些债务人为还贷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甚至被迫走上绝路,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少被告不愿出庭应诉,甚至相当一部分被告在起诉前就下落不明,导致案件只能采取公告形式送达法律文书。
三、借款对象扩大化,向有固定收入人群蔓延
由于利益、人情等多种因素,公职人员以及在职在职在岗教师参与借贷活动,大多充当借款人、担保人的角色,且涉案数额较大,公职人员以及教师的收入难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旦形成诉讼,公职人员难以安心工作,教师难以安心育书教人,极大影公职人员队伍以及教师队伍的形象。据不完全统计,公职人员以及教师涉案人数2013年1-10月份就城郊法庭已达到百人之多。
四、法律关系复杂化,事实难以查清维权难
一是部分当事人不仅互负债权债务,更与其他人形成了三角债或者多角债。在同一个案件中既有借条又有收条,辨别难度大。二是以借贷形式出现的以按月返利、发展下线的经济运作模式,对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争议。三是部分当事人规避法律,在小产权房交易时以借贷形式掩盖房屋买卖的事实。四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单独借款的性质是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认定争议较大。特别是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恶意借款或借款后从事非法活动,法院在维护借款人与夫妻另一方当事人权益间更难以取舍,增加了办案的难度,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五、借款用途非法化,案件审理难度上升
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高息吸收借款后以更高利率放贷出去,从中谋取利差;相当一部分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但在借条内容上却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而法庭又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二是借款经多次转换后沦为不法活动资金,主要表现形式为赌博欠债,不少案件难以找到当事人,公告审理,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
六、调撤率偏低,生效判决执结率低
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对立,给案件调解设置了不少障碍。有的甚至找不到被告,调解更是无从谈起。2013年1-10月份年城郊法庭调撤民间借贷案件9起,调撤率仅为全部民间借贷审结案件的20%。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状况恶化,一些隐含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自己索要钱款的手段和力度均非常厉害,债务人能够偿还的,也早已清偿了,最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其时大多已无偿还能力,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执结率低。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出现的新的特点与难点,建议从以下方面采取对策:
一、加强职权调查,厘清法律关系。灵活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多做法律释明,改变“重书证,轻调查”的传统观念,查清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背后的法律关系,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加强诉讼保全,提高审理效果。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是诉前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涉及借款环节多的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要查清资金流向,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联动协作,提高解决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对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处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公职人员参与民间的信息,对公职人员盲目担保、利用“高利贷”牟利、明知用途非法提供担保的,要进行劝诫,对恶意借款的骗款的,要公安机关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