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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法院三项措施促调解案件自觉履行

  发布时间:2014-02-19 10:36:43


    一、把好内部考核,不片面追求调解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在综合考虑案情、当事人诉求、案件处理效果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关注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对确属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决不片面追求调解。  

    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当庭履行率。承办法官要充分考虑调解后的执行情况。对于案件标的不大或者履行义务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当庭履行率的提高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诉讼资源,免去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较好树立了法院形象。

    三、强化法律释明。维护裁判文书权威。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在诉讼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承办法官要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向当事人说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产生认为调解书没有强制效力的错误认识。

    截止今年2月份,台前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中涉及履行内容的离婚、人身伤害赔偿、买卖合同等类型的调解案件37件,当庭履行有28件,当庭履行率达到75.6%。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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