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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24 08:26:18


    近年来,网上购物凭借方便快捷、信息量大、价格优惠等特点逐渐成为一种新颖时尚且倍受青睐的消费模式。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常常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因此加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网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了解处于一种被动地位,消费者无法亲眼看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往往无法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很多时候,我们收到的商品与自己在网页上看到的商品出入很大。因此,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实现仍是网上购物最难攻克的难关之一。

    (二)支付安全问题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支付方式大致有两种: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传统的网下汇款主要包括货到付款,但是货到付款需要较完备的物流系统,且地区限制性较大,一般只会对较大城市和地区采用这种付款方式,安全性是得到了保障,但是灵活性不足。网上银行支付,即电子货币支付大大提高了网上购物的快捷性,消费者可以借助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电子货币支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上购物。但是电子货币的风险较大,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应规范,但是电子货币仍然常常被不法分子伪造、盗窃,或者电子货币支付系统被非法侵入。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支付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三)商品售后服务难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是商品一旦出现问题,想要修理、退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想要修理还被要求消费者自己负担来回运费,成本增高。更有甚者,在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申请后直接修改商品、或店铺ID、链接,使得消费者找不到其店铺、商品。

    (四)网上购物纠纷司法管辖权难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网络无国界的特性打破了主权疆界的界限,并动摇了在传统的有形世界、地域基础上形成的行政、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而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因此,有网上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的管辖权并非易事。

   (五)网上购物消费者信息保护缺失。消费者参与网上购物之前均须要在网站注册,要求输入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个人不背景资料甚至生活习惯等个人信息。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且缺乏有效监管,给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各种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几乎被公开买卖,有些网上经营者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就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参与商业交易。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损害以至严重的后果。

    二、完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消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二)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主要针对各类购物网站以及货币支付的服务机构等。可在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中规定消费网站和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和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证网上予以公布,供消费者查阅。对一些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撤销其电子商务营业执照。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网上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网上购物包括在内。

    (四)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投诉中心,建立网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尽快组建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投诉并分类转交给被投诉卖家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建立健全网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尤其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高效简便地仲裁,最终达到规范网络购物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五)最后消费者自身必须提高保护意识,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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