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与民众的关系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笔者身处基层司法一线,对于司法与民众的关系却也自有一些感触和思考,而笔者关注的焦点则集中于司法权威的塑造方面。其实只要稍加注意便可发现,无论是坚持 “与民众拉开距离”,还是要“贴近民众”,其背后都隐藏着同样一个目的,那就是塑造让人民群众更为崇敬和信赖的司法权威,只不过前者更强调司法的威严与神圣,而后者则强调司法的人文化与认同感罢了。本文即以司法权威的塑造为切入点结合当前实践中司法与民众的关系提出个人的一点浅见。
一、司法权威塑造与距离的必要性
“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实现机制,是法治社会的必须的制度装置。” 依循上文对“权威”一词的解释,我们可以说“司法权威”也必然拥有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司法机关拥有让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第二,在司法领域享有威望和地位的人。这样的司法权威如何生成?上述的词源学考证提示我们,必须考量司法者与民众之间的距离问题:其一,司法者有没有高于一般民众的理性认知程度?其二,司法者的理性认知能不能“启迪”民众,并以可理解、可直接利用的效用方式表现出来?前者要求司法者具备一般民众所不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后者要求司法者必须把法律专业知识和民众生活空间相结合。换言之,司法者唯有同时“精通法理”和“熟知常理”,也即与民众保持适当的“距离”(理性认知跨度意义上的距离),司法权威的塑造才有可能。
二、历史梳理:海瑞、吴经熊与马锡五
任何事物都是历史性的存在,考察中国司法的嬗变过程,可以为我们观照当前实践中司法与民众的关系提供一个更为完善的视角。笔者选取海瑞、吴经熊和马锡五三个人物,是因为他们代表了前现代和现代中国的三种司法模式,而这三种司法模式,就是我们当前司法实践中诸多困境相互纠结而又难以辨析的观念渊源。在每一种模式中,司法与民众之间都有距离,但对这种距离的有意识控制以及控制背后所凸显的不同权威意识,则是我们重点考察的对象。
(一)“青天”海瑞:以伦理等级制造距离
学者季卫东对前现代中国社会有一番极为精到的论述,照录如下:“前现代中国社会由两个不同性质的部分所构成。一个是以皇帝、朝廷和官僚制为中心的帝国组织体系,其中形成了一个担负文化‘大传统’的精英的活动圈子,律令的效力贯穿始终。另一个是庞大的地方共同体(以村庄为其主要形态),其中形成了担负文化‘小传统’的农民的活动圈子,尊重以孝道为基础的乡约族规,以此为行为基准。两者在制度上并存于异质空间之中,而儒家观念和儒士集团(士大夫和族绅乡贤)充当了两者的中介和连接因素。” 这也就是苏力在讨论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时所强调的“皇权与绅权共治”局面。 身处于“大传统”之中的精英士大夫,在儒家伦理等级中就自然高于“小传统”中的乡民,这也就是儒家传统中所强调的“君子”与“小人”之别。乡村社会中,一般民众对于正式的权力具有服从和回避的双重心态,大多数人都会自觉遵守乡规民约,对于一般纠纷,士绅族老足以有威信来处断,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闹到官府来寻找“青天”。海瑞是“青天”的代表,但并不意味着他与民众之间毫无距离,事实上,他严格遵守了前现代中国社会的伦理等级制度,与一般民众的同甘共苦仍然是强化其作为皇权代表的身份象征的一部分;至于其真正参与民间纠纷,以一名司法者的身份来坐堂审案,那不过是他诸多职能中的一部分而已;而即便坐堂审案,他所运用的也并非法律专业知识,而更多的是常识判断和伦理教化,在他与民众之间几乎仅有伦理等级的跨度而无法律专业知识的跨度。“官有官道,民有民道”,互不相扰,但又共同遵循一套儒家伦理秩序,这就使得“司法与民众的关系”在前现代中国社会并不真正成其为一个问题。
(二)“大法官”吴经熊:以专业知识拉开距离
有学者注意到,清末以后的中国法律传统可以称为“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而这一传统又可以分为两翼:以吴经熊为象征的西方化的法律传统和以马锡五为象征的乡土化的法律传统。 当前司法实务界更多强调后者,实际上是对一段时期以来过多强调前者的一种扬弃,这恰恰说明这两种传统对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先来谈吴经熊所代表的西方化法律传统。吴经熊192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 后留学西洋,浸淫西方法学多年,1929年任“上海临时法院”院长,主持审理了著名的“卢雷特案” 等案件。可以说,吴经熊的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都是西化的,他的法治精神就是当时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的产物,而他的法律实践也更适合于当时相当西化的上海。不同于海瑞将权威建立在伦理等级之上,他的权威来自于西方本身的法律信仰传统,无论在他的法律教育领域还是法律实践领域,他都获得了几乎一致的好评与支持,一般民众与其在法律职业知识的跨度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根本无法对他的司法行为作任何评断,更勿论支持与否了。吴经熊本人作为中国法学的先驱固然可敬,但他的这套理念和司法实践模式显然并不适用于更大范围内尚处于乡土社会的中国现实。南京国民政府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速成“六法全书”,并在统治范围内大力推行之,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距离被人为拉大,与其政权倾覆不无关联。
(三)“专员”马锡五:以群众路线拉近距离
同样是为了解决前现代中国社会的下层民众“离心”问题,南京国民政府采用的是威权统治方式,在司法方面就表现为基本与下层民众“绝缘”的西方化模式;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则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坚持“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在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全民动员”与“群众路线”,这也同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原则。这一时期,最典型的司法模式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在就任陇东专区副专员的时候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其司法实践与其“专员”身份密切相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2)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3)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4)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5)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6)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7)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8)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 由于拉近了“党的专员”和群众的关系,党和国家的权威也就在这一模式中得以树立,国家治理由此摆脱了“皇权与绅权共治”的局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国家权力的触角从此伸向了最基层的民众。
三、现实考察:送法下乡、更换法袍与能动司法
历史中的上述种种行为模式和观念理路,早已渗入我们的思考和生活方式当中,成为我们的制度—文化根性。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正逐步走向正轨,关于司法权威的塑造、司法与民众的关系,虽然仍处于摸索之中,但曙光已现。新时期里,“送法下乡”、“更换法袍”和“能动司法”或许可以成为我们考察现实司法实践的几个关键词,它们所代表的思考路径也与上述历史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更多的是继承与发展。
(一)送法下乡:法律观念层面的距离拉近
改革开放以后,作为对文革时期的拨乱反正,依法治国观念在一系列的讨论中逐渐确立,法制建设逐步深入并取得巨大成就,“普法”成为新时期国家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 “送法下乡”也逐渐成为人所共知的话语和实践。所谓“送法下乡”,包含各种形式的普法举措:送法制文艺下乡、送法律书籍下乡、法律赶集、送法进村入户、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等。这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原来运动化的国家控制模式的放弃,而更愿意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实现法律的常态化治理。这些举措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人们的权利观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更愿意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种形式的“送法下乡”其实很难说就提升了基层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但笔者认为,这一实践至少在法治观念层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由此途径,法律治理实现了基层化,司法与民众生活空间开始紧密相连,司法在基层民众心中的地位开始凸现。
(二)更换法袍:专业知识层面的距离标示
司法与民众生活空间的上述有意识拉近,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威就得到了当然的树立。随着法制建设深入到民众生活空间的方方面面,法律本身的抽象化、滞后性以及司法体制的种种问题也开始牵连到另外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作为司法行为承载主体的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更换法袍”由学界推动、实务界跟进,实际上却并非只是法官外部形象的一种简单西化,其背后隐藏的是对法官职业司法能力提升的深切期望。“司法职业化”的口号甫起,就几乎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赞同,司法能力建设,成为一个时期以来的法院工作重点。这一前进路径标示了法官与民众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专业知识的差距,这一差距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自然而然的,似乎无须论证。但很快也有论者发现,照搬西方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法律解释技术,很可能导致司法人员距离民众生活空间太远,机械判案,导致司法的社会效果极差。电影《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 、《法官老张轶事之审牛记》等,就深刻反映了过早、过度强调职业化的司法与当代民众生活空间之间存在着难以沟通的距离。
(三)能动司法:当代“群众路线”的距离探索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推动者注意到了上述困境,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能动司法”理念已经成为当前法院系统的指导思想。何谓“能动司法”?法律是僵硬的、滞后的,但司法不能僵硬、滞后,司法仍然必须始终如一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这就要求司法权的承载主体必须主动地投身到经济社会当中,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打成一片,并不失时机地作出具有指导性、前瞻性司法决策,并适时地指导司法实践,服务于社会民众。显然,所谓“能动司法”就是新时期的司法“群众路线”,其与当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念一脉相承,并且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着实质性的进步,此处不再赘述。但无论如何,“能动司法”摒弃了极端的司法职业化模式,主张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大众化相结合,重新拉近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无疑是值得赞赏的。
不管司法权威塑造与民众距离的关系在逻辑上是多么清晰,在历史之中却总会与事实存在较大差距,这也就是为何我们必须把司法权威塑造与民众距离的关系放置在历史之中进行考察的原因。海瑞所代表的司法权威,是与民众之间伦理等级差距所造成的封建权威;吴经熊所代表的司法权威,看似接近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达时期所拥有的司法权威,但却过于教条化,与现实之间存在隔阂;马锡五所代表的司法权威,则实质上是帝制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的新型政党权威和国家权威;新时期的“送法下乡”、“更换法袍”和“能动司法”所象征的,才真正是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权威塑造的不断向前摸索。各种模式之中的司法与民众距离,均是一个时期内经济、社会、文化所处阶段所需要的国家治理“距离”。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仍然处于急速转型过程之中,“能动司法”模式强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兼顾司法职业化的同时更主要强调了司法与民众生活空间的同频共振,是非常有益的一种探索路径,而且也是科学的、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在当前中国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但是,如何真正从逻辑和历史的深度为这一模式进行奠基,避免其狭隘化、极端化和庸俗化,则仍然需要我们的继续深入探讨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