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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的认识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10-21 16:47:32


    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司法工作,以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民满意的目标。而立案工作是案件进入法院、启动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必经之路。立案难、申诉难是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中人民群众对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反映强烈。

    所谓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就是负责审查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对于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既不予立案受理,又不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情形。

    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问题各地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问题的认识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第一种情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负责审查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通过全面进行风险提示,正确行使法律释明权,帮助当事人寻求最佳解决途径,如当事人起诉的纠纷不是法院主管范围,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相关规定,并说明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该纠纷应由何部门予以解决等。以寻求当事人理解。又如该纠纷虽然属法院受理范围,但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或引导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解决等,使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觉主动的放弃起诉。这样既能够节约审判资源,同时又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样可以达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这种情形方便快捷,当事人能够接受,应予提倡。第二种情形,通过上述工作,当事人仍坚持起诉,法院既不予立案受理,又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只口头告知当事人裁定不予立案的情况,它剥夺了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途径,使当事人告状无门,极易引发更大的冲突与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也就是这种情形,应当予以禁止。

    为有效解决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宗旨意识,始终发扬便民利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把保护诉权作为司法为民的首要任务,站在当事人的位置考虑问题,把人民群众的维权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司法为民的建设成果。二、加大立案工作公开力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立案过程是解决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的有效途径。在立案大厅公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条件,以及不予立案的相关规定,将立案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三、设计一套制度,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个别现象应当是人的问题,而普遍现象那就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了。针对普遍存在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我们应从制度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当事人要求立案、立案庭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解决,第一,当事人可以向审判监督庭申请复议,审判监督庭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与立案庭沟通协调,立案庭仍坚持不予立案的,审判监督庭可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做出应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由立案庭做出书面裁定。第二,赋予当事人对于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上诉权,当事人对口头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并做出裁定。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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