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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法院法官学习交流讨论张立勇院长考题

  发布时间:2014-04-10 08:54:03


    3月31日到4月1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到南阳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活动等情况调研指导,曾现场提问在场的法官: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怎么判?如果出去打工的男人发了财,在外面又成了新家,他要抛弃家中的老婆和其离婚,他们的房子和财产该怎么判?农村妇女是弱势群体,她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法院该怎么出手保护?张院长的这道考题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台前县法院法官们的兴趣和反思。4月8日,台前县人民法院的部分业务骨干在会议室就张院长的“考题”进行了回答与讨论。

    马楼法庭庭长杨军认为,《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意思就是要平分财产、共担债务。民一庭庭长杨贺彬认为,农村很多离婚案件都是由于男方长期在外打工时出轨或者有家庭暴力等情形而引起的。涉及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如果离婚是由于男方移情别恋、另有打算而恶意制造矛盾造成的,那么在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留守妇女的权益保护,不予准许离婚。即使符合离婚条件,也应当充分考虑留守妇女的利益,考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应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研究室主任孙召玉则主张,应当照顾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生活资料等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留守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留守妇女在心理上会造成较大压力,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少年法庭助理审判员白丽娟则认为,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争相回答张院长的“考题”......

    最后,常务副院长赵志学作了总结发言。他说,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保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这些活动的目的,就是让我们的法官沉下心来,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普通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惩恶扬善,引领社会风气,树立司法权威。我们法官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好“三留守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维护台前县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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