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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的认识误区辨析

  发布时间:2009-10-22 10:31:39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司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出台了“五个严禁”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法院工作人员日常司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受到社会各界普遍赞同。但也有一些人虽然对该规定的内容不持异议,却认为“五个严禁”的提出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效果,并质疑其单独存在的必要性。这反映出仍有部分人对“五个严禁”存在着认识误区,若不能及时做到思想统一,将直接影响该规定的具体落实。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以厘清是非。

    一、“五个严禁”的提出并非“政治口号”式的宣示,而是向社会公众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治理司法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近年来,为遏制日益严重的社会不正之风,各部门相继提出了类似于“禁令”、“严禁”、“高压线”的规定,但腐败行为仍难以根绝,引起群众不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规定,社会上也有一部分人半信半疑,将其看作树立司法形象的政治宣传,对后续效果持观望态度。我们认为,社会公众存在这种看法可以理解,毕竟他们或者亲身感受或者耳闻目睹了不少活生生的司法不公案例,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有着深刻体会,产生疑虑当在情理之中。

    由于我国传统的农耕社会产生了特殊的“熟人文化”,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人情联系,基于“交情厚薄”形成亲疏远近,并影响到彼此的信任程度。民间历来推崇重“情”厚“义”,“说情”的传统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当然法院工作也不例外。一个人若想毫无情愫地生活在社会上,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只要有“情”存在着,做为法官就难免会遇到情与理、情与法相悖的困扰,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在于此,发生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更与此原因有着直接联系。当然,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不仅市场经济环境下人的逐利本性腐蚀着一些人的道德防线,长期以来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盛行也对审判工作造成消极影响。要打消社会的疑问,防止一阵风式的炒作,就必须动真格、出实效,用实例向社会证明。能否痛下重手,彻底斩断以“情”乱法的干扰,公众拭目以待!

    “五个严禁”规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显示了其不同以往的工作风格。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为掌握全国法院的审判动态,首次开通了网上举报平台,完善畅通了不同形式的举报渠道,而且注意根据现代电子传媒的新变化,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对网评反映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法院或个人及时作出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反馈,此举措不仅大大提升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也让全社会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不护短、清除害群之马的决心,向公众展示了法院系统对于违反“五个严禁”的“零容忍”态度。

    二、“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并非廉洁司法的常识性重复,而意味着法官基本职业道德门槛的升高

    为帮助全国法官队伍抵御日益严峻的利益诱惑,最高人民法院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及时出台了“五个严禁”规定,直击影响司法公正的薄弱环节,使法官的个人行为有了明确的约束准则。不过也有人发出不同声音,认为诸如“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等内容当属法院工作人员的应为之道,“五个严禁”等于是在重复一种普通的廉洁司法常识,没必要特别强调。

    诚然,“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并不深奥复杂,也很容易被每个人理解,但在此之前,约束司法行为的若干规范大多散见于不同的制度层面,且涉及领域广,重点不突出,警示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而任何行业或部门除了制定一些通用规范外,还都会根据自身特色,有针对性地确立各自的行为准则,以彰显行业或部门特点,法院工作同样需要如此。“五个严禁”内容通俗,简单明了,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在总结易发生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突出环节的基础上,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不当司法行为特别加以强调并绝对禁止,指向更加明确。“五个严禁”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前既有规定的强化和提炼,更对法官的素质水准提出了严格要求,通过设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触碰的五条“高压线”,进一步抬高了司法工作的职业道德门槛。

    一位西方先哲曾经说过,法官人格是正义的最后屏障。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官需要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基本操守,不偏不倚、洁身自爱的高尚品行,还要不断加强司法职业道德修养,时刻注意克服自身弱点。法官只有严格自律,才能塑造出公正无私的人格魅力,赢得百姓信赖,重树司法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将 “五个严禁”列为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的“禁区”,向全社会彰显了自上而下整肃司法秩序的决心。然而,年深日久积累的司法陋习和日渐常态的社会不正之风正对法院工作形成侵袭,司法腐败也会如影随形,要把看似常识性的“五个严禁”落实到位并非易事,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抓典型、促全局的凌厉作风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的“廉政风暴”给违法乱纪者敲响了“警钟”!

    三、“五个严禁”的出台并非法院内部查处司法腐败适用法律规范的“降格”,此举而是强化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监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颁布后,有人心存疑问,某些法官在国家刑法、法官法、公务员法的严厉惩戒规定面前仍然敢于从事违法乱纪活动,难道法院自己内部制定的“五个严禁”就能一声吓阻解决如此司法顽疾?以后是否再发生法官接受他人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可以免于法律追究而转为内部处理了呢?随着司法腐败的个案不断浮出水面,社会公众出现这样的疑虑属于正常,需要我们冷静地分析正视。

    “五个严禁”规定针对的是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特别是审判作风、廉政司法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设定了法官包括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事审判、执行等系列司法事务时应绝对禁止的情形。但是,此五条规定并不包含对违反者的处理内容,如果发生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事实,仍然要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五个严禁”规定并非是将一些不当司法行为“内部处理”,更不存在“降格”之说,它集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严重败坏法院形象的突出司法问题重拳出击的决心,也向全国法院工作人员发出了从严治警的有力信息。而且,由于“五个严禁”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明示强调的范畴,发生违反此五条规定的行为相较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当属从严从重惩处之列。这样就给社会各界监督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了有效平台,通过公开评议处理结果,那些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将难以受到内部包庇或放纵,无疑为社会公众的参与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尺” ,使得外界的监督更具针对性。

    勿庸讳言,涉及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行为可能发生于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面对沉重的社会现实,要重树司法公信力,单靠“五个严禁”的数条规定尚难以达到目的,只有随着法院队伍职业道德水准的整体提升,司法领域的天空才会愈加明净。唯如此,也才能让百姓自觉对法律敬畏、对判决信服!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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