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基层法院更为突出。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案件执行更是当前基层法院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担保机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担保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规模小、结构简单、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民营企业,2013年来,涉及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与相关担保公司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
经分析,当前基层法院借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有:一是被执行人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我院执行情况分析,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但是为了满足企业融资需要、个人物质享受向朋友、家人借款,甚至向担保公司借款,借高利贷。到执行阶段,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无力偿还借款。二是被执行人隐藏财产有财不还。这类案件被执行人若是个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是做工程的,或是在菏泽、聊城等周边开办工厂的企业主,有的人甚至拥有多家企业,申请人敢于出借。故这类案件标的额都是很大,涉及申请人也很多,系列性案件较多。但因标的额过大,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甚至有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之嫌,苦于证据难觅。三是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下落不明。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约占20%。这些被执行人大多有数个申请人,有的确属资不抵债,躲避债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仅能提供贷款人的身份证地址,难以提供贷款人的准确送达地址,此类案件公告适用率、缺席审理比例畸高。四是贷款公司自身放贷不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过于追求经济效益,怠于对担保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审查,抵押物因存在重复抵押、无效抵押等权力瑕疵而难以执行。甚至个别机构违反国家政策,巧设各种名目收费,远远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一旦被执行人无力还款,担保人多拒绝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引发连锁纠纷。五是审执环节配合机制不够完善,懈怠执行。有些案件本来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立审判阶段没有告知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在执行阶段可供执行财产已经被转移。在庭审中,有些法官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身份、财产、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但因缺乏执行意识,审执配合不够,致使执行法官还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去熟悉相关案情,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信息,浪费司法资源,错失执行良机。
为此,建议: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凝聚全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充分。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见证执行,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增进广大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二是做好预防工作,法律宣传常态化、制度化。针对广大群众有步骤、有目的的开展普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普法教育活动,增强法律威慑力,提高广大群众放款风险意识,避免一味的追求高利率而放贷三是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经常化、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了解走访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涉企执行案件处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避免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执行工作。四是要继续推进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立公信。建立拒不执行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对不诚信者施加强大舆论和道德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五是强化审执连贯,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审理法官要尽力将所搜集的被执行人信息备案,及时、全面的将被执行人的信息移送于执行法官,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在审理中,要全力调解,尽量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更不能做到一判了之,提高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六是要适用刑罚严厉追究拒不执行人刑事责任,形成高压态势,迫使其履行义务。对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藐视法律、构成犯罪的,要适用刑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