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濮阳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基于管理体制、责任承担及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接受调解,宁可耗费人力、财力资源,也坚持法院裁判。民三庭此前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调解率极低,本次调解结案是将调解作为保险案件结案方式的一次成功实践。
2008年7月,刘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险,保险期限一年。2009年3月刘某的司机王某驾驶货车与另一车辆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及时对他人进行了赔付,后其持有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刘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主审法官发现刘某与保险公司的争议焦点不在保险合同效力上,而是双方对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内容有异议,经过调查保险公司主张的特别约定内容在刘某提交的保险单正本上并未注明。对此,主审法官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利用讲道理并从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出发与保险公司和刘某就争议进行协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既实现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取得了更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