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切实保护留守妇女、儿童、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范县法院执行局加大了对“三留守”案件的执行力度,2014年5月5日顺利执结了一留守儿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申请人王XX系被执行人范县XX初级中学一年级的寄宿学生,2012年09月27日晚自习后回到宿舍, 22时30分申请人王XX和同学王X商量一起去上网,因学校规定的宿舍熄灯时间已过,宿舍楼门已锁,二人便从宿舍楼的二楼和三楼之间的楼梯上的窗户往下跳,一、二楼的防护窗已安装完毕,该楼层防护窗尚未安装,申请人跳时不慎落地摔伤,学校老师拨打急救电话后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其家长。经诊断,致桡骨下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胫腓骨骨折。在濮阳市中医院住了23天,做了切开复位有限内固定+外固定架固定术,支付医疗费26319.92元。2013年5月6日做固定物取出手术在濮阳市中医院住院8天,医疗费5806.95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程度等级构成七级,鉴定费700元。2013年08月21日范县法院作出(2013)范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县XX初级中学赔偿原告损失即医疗费32126.87元,护理费4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310元,交通费620元,残疾赔偿金60199.52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0131.39元的40%,计款48052元。申请人于2013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执行人员立即积极采取措施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多次做被执行人范县XX初级中学思想工作,现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该案已顺利执结。
今后,范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三留守”人员的保护力度,转变司法理念,积极参与,主动服务,切实肩负起对“三留守人员”司法保护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