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储XX,男,汉族,农民,住范县张庄乡某村。被执行人高XX,男,汉族,农民,住范县高码头乡某村。
申请人储XX与被执行人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源于被执行人高XX其父与申请人储XX借贷纠纷一案。1991年5月张XX与蒋XX合伙在高XX之父高X处成立综合批发站。通过高X向储XX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付250元,期限6个月,高X即时为储XX写了字据。至1992年还款1200元。该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张XX与蒋XX,一审判决由张XX与蒋XX共同偿还储XX14050元。储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1月3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范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05)范民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以张XX、蒋XX、高X共同向储XX借款为由,判决由上述三人共同偿还借款并互连带责任。高X与储XX之间的借款纠纷历经数年,双方的矛盾纠纷非常大,2013年储XX在向高X索要借款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高X儿子高XX与储XX发生肢体冲突,后储XX将高XX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XX支付储XX精神赔偿1000元。
二、执行情况
申请人储XX于2014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案后,立即积极采取措施对本案进行执行,但因案件历时数年,双方矛盾数次恶化升级,已不再是单纯的借贷纠纷和身体权纠纷,此案已升级为两个家族甚至两个村庄之间的矛盾。执行法官见状后,考虑到采取常规的执行方法是不可能顺利执结此案的,便改变了执行策略,不让双方当事人见面以避免矛盾纠纷再次发生,同时,执行法官还通过双方当事人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和村支书等多方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协助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让被执行人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最终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已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纠纷深、意见大的案件。执行法官始终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开展工作,讲求执行艺术,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做通双方工作,化解双方对立情绪,从而将执行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