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徐某,男,197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龙王庄乡某村。
被告:徐XX,男,1975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龙王庄乡某村。
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青阳镇。
二、基本案情
2010年04月21日,被告山东某集团与被告徐XX签订了GF20100121567号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徐XX自筹磁选渣铁设备,某集团为徐XX磁选渣铁提供所需场地,徐XX所选的渣铁由某集团全部收回。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徐某与被告徐XX口头约定,二人合伙在被告某集团从事磁选渣铁生意,利润均分。
2011年01月06日,原告徐某在跨越被告某集团3号炉水渣沟去磁选渣铁的工作场所时,不慎跌入高温水渣沟中烧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总队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烧伤75%ⅡⅢ全身多处。原告徐某于2011年12月15日将被告徐XX、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至范县人民法院,范县人民法院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1)范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5708.32元。
三、执行过程
2014年4月1日,徐某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拒收,后执行人员又两次邮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然拒收。为能够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人员赶往位于山东省邹平青阳镇的山东某集团进行了送达,送达过程中,该公司门卫拒不让执行人员进入厂区,无奈执行人员只得进行了留置送达。与此同时,另外一队执行人员又立即向金融、房产、车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玉函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确保账户内存款不被被执行人取走,执行人员连夜立即驱车赶往山东济南,将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玉函路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次日,执行人员将被执行账户上的存款划拨到了法院执行款账户,并及时向申请人发放了执行款,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我局一直坚持该采取措施的一定要坚决果断采取执行措施的原则,不一味拖延,迁就忍让,这也是执行工作权威的必然要求。同时,我局还对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在多方做工作仍顽固不化的“老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