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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全方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4-06-03 08:20:56


    高度重视和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当今在党的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客观要求,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课题。我院充分发挥审判和执行的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作。我院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纠纷案件工作,认真研究各类涉及农民工权益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的审判和执行措施,集中清理诉至法院尚未执行的各类农民工权益纠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工排忧解难,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做到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为农民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捷和畅通的渠道。对农民工追讨劳务工资的案件设置专人负责引导诉讼,尽可能避免农民工往返奔波。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要为农民工实现权利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各种手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其他强制性措施,加快案件运转速度,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和程序,快立、快审、快执。

   (三)加大依法保障农民工实体权利的力度。对因拖欠工资、工伤事故赔偿发生纠纷的,要依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正处理,欠款单位除应全额支付工资、医疗费本金外,还应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违约金、其他法定孳息以及农民工追索欠款的实际支出。我院充分考虑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中有近三分之一属于“三无”(无欠据、无合同、无工票)的情况,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客观认定事实。农民工虽无法提供劳动或劳务合同、应付工资凭证等证据,但其他证据包括其他农民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的,应予以认定。切实形成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整体合力,提高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水平。

   (四)落实各项司法救助和便民措施。对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当减、缓、免,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建议多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手续。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打官司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通过以上措施,台前县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和保护了农民工的积极性,保持了农民工队伍的稳定性,促进了企业的健康有序开展,为全县的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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