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进行诉讼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有效的司法途径,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诉讼调解空间,加大诉前调解和判后调解力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法庭调解机制,是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有效方式。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清丰县法院积极拓展调解思路,不断寻求新的调节方法,提高调解艺术,建立联动调解机制,注重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结合,把调解活动贯穿案件全过程,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扎实开展“调解年”活动。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荣延平为组长的“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对诉讼调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每两周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各业务庭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总结推广选进的调解经验,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2、确定调解案件范围。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民商事案件,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
3、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时,由立案庭调解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如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进行调解的,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或者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填写申请书,由法院委托社会法庭进行调解,通过诉前调解或社会法庭调解的,不收费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能够及时清结的,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协议,不能及时清结,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经审查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诉前调解一般不得超过7日,社会法庭调解一般不得超过15日,调解不成的,法院审查立案,转入审判程序,由审判业务庭继续进行调解。对判前无法调解解决的,判决后进行最后一次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1、是坚持诉前先调解。为确保群众诉求迅速解决,在案件立案前先对纠纷双方做工作,摸清双方纠纷的症结所在,做到心中有数,依靠法院诉前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促使一些案情简单,纠纷不大的案件及时化解。例如:清丰县仙庄乡桑某(女)和高某(男)夫妻二人离婚案件,这对夫妻于2009年8月17日上午8时,在相互争吵中走进清丰县法院立案信访便民服务大厅,你一言我一语,相互指责,互不相让,均扬言要离婚。立案庭的法官经详细询问得知,他们二人是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生育一女一男二个孩子,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高某常年外出打工,桑某在家耕种农田,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夫妻间因缺乏沟通,感情出现裂痕,桑某认为高某不顾家,不体贴,高某认为桑某不近人情,不温柔。立案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诉,通过细心观察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便着手做调解和好工作,引导双方多想对方的好处,体谅对方的艰辛,检讨自己的不足,考虑离婚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危害。经反复做工作,使双方清楚了怨气,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均表示回家要好好过日子,并一再表示给法官添了麻烦,对法官所做的调节工作表示感谢。使原本反目的夫妻满意而归。
2、是重视诉中大调解。当案件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业务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找准矛盾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的行使法律释明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难调解的案件和易反复的当事人,则利用联动调解机制,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地的司法所、民调委员会和在当地有威望的群众共同参与调解。形成强大合力从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进一步拉近心理距离,减少隔阂,增加信任感,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继而增加调解成功率。
3、不放弃判后调解。对于在判决前不能调解成功的矛盾较大的案件,及时给予判决,在案件宣判后再次对当事人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明白官司胜在那里输在何处。同时依靠联动调解,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服判息诉。例如:原告赵某息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多次做双方的和好工作,未果。终因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一女王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由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对女儿有探视权。法院给双方送达判决后,被告王某向法院询问此事,是否能调解,抚养费是否可以少承担点。法官认为判决书已经送达虽不能再调解,但可以执行和解,并且了解到被告和解的诚意,便及时把握火候,选准调解时机,耐心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电话通知原告到法庭,进行协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就今后判决内容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女儿王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某向原告赵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元,剩余部分的抚养费原告赵某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法院执行。被告王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其他双方互补纠缠。双方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该案虽然已经送达判决书,但法官不言放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少了对抗,增进了和谐。
4、探索电话调解方式,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2009年6月份我院通过电话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节约差旅费2000余元。2007年,清丰县纸房乡的杨某在新疆哈密市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当地人徐某借款20000元,并立有借据,后陆续还款9400元。因生意亏本,杨某返回清丰老家,双方失去联系。2009年4月,徐某电话咨询清丰县法院立案庭法官,能否邮寄材料立案。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首先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同意徐某的要求决定电话立案。立案庭收到邮寄材料后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建议审理庭使用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审理法官与案件被告杨某协商,杨某表示同意。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某自愿偿还徐某借款10600元,徐某放弃偿还利息的诉求,审理法官并及时将标的款10600元汇给了徐某。避免了当事人往返两省的费用开支和其他花费。
三、“调解年”活动成效明显。
1、案件调解率显著提高。截止目前,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上升至6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上升至90.69%,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为100%,执行案件和解率上升至44%。
2、案件审理期限缩短。调解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还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据统计,今年以来,清丰县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办案周期为2个月零17天,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0天。
3、服判息诉率提高。由于调解案件的增多,上诉案件少了,自动履行的案件多了,今年以来,我院上诉案件9件,与08年同期相比减少了30件。2009年1至10月份未发生一起新的信访案件,法院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
4、2009年1月至10月份,诉前调解纠纷60件,委托社会法庭调解解决纠纷106件,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呈下降趋势,较2008年同期减少230件,并且诉前调解、社会法庭调解案件不收取费用,方便快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效缓解了法庭案多人少的压力,真正实现了法院与当事人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