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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未醒 醉驾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4-06-27 16:58:12


案情:

    顾某系河北某公司专职司机,2014年5月20日晚10时许,其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次日上午10时许,顾某受公司指派到濮阳市区接一名客户,当其驾驶小型轿车由河北大名县行至沿濮阳市区某十字路口时等交通信号灯时,被巡逻的交警拦下检查,经检验,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8mg/100ml。

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多次辩解称,其作为一名专职司机了解酒后开车的后果,案发前一晚虽然饮酒,但未驾车。直至次日上午,顾某认为自己已经酒醒,才接受公司指派其接送客户的任务,其没有醉驾的故意,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

    隔夜醉驾,指行为人前一晚醉酒后次日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仍超过80mg/100m1。基于隔夜醉驾行为的特殊性,实践中存在如下争议: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当天未饮酒驾驶机动车,缺乏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应当意识到醉酒状态下驾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但处于容忍或放任心态,若检测酒精含量超标,应当认定为犯罪。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每个人的酒精耐受性因人而异,立法与司法只能规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作为酒驾或醉驾标准,故醉驾行为认定的标准遵循的是“一般人标准”。客观上,该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主观上,行为人对是否饮酒以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故上述案例中,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结语:

    由于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饮酒后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存在个体性差异,谨防“隔夜酒”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否则,会诱使行为人以此规避刑罚惩罚,违背立法旨意。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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