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我县食品犯罪案件曾上升趋势,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捍卫市民的饮食安全,崇尚健康生活,预防减少食品犯罪的发生,我院结合省高院开展集中整治制食品活动会议精神,成立了四个工作小组,于2014年7月30日走村入户、深入辖区乡镇,设立咨询台,开展了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主题的公益宣传活动,并向群众发放了 “食品安全犯罪”宣传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宣传卡的主要内容为:
(一) 食品安全犯罪的种类及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对食品犯罪做了详细的规定:1、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产品罪。对于上述犯罪,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名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
(二) 近期台前法院处理的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4年以来,我院处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有三类:
第一、 生产“毒豆芽”。被告人李一、李二系叔兄弟,2013年11
月份,台前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对二李家进行搜查,在其家搜出“豆芽生产调节剂”针剂及泡制好的豆芽若干。二被告人供述生产的豆芽在集市上销售。经黎明代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二李生产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成分。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在生产、销
售的食品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第二、 “毒油条”。被告人吴某自2013年以来,在台前县吴坝镇集市上炸制油条。在炸制油条的面粉中加入过量的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经河南省濮阳市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吴则峰生产的油条中铝的含量为910mg/kg,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的每千克油炸面制品中铝的含量小于等于100毫克的标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吴则峰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第三、“松香沾猪毛”。被告人吴某某2013年10月份以来,利用松香加工猪蹄,然后将用松香加工过的猪蹄卖于过往群众。经过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在吴某某家发现的未使用的松香和使用后的松香主体成分均为工业松香,在猪蹄残留物中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沿袭传统做法,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共发放宣传卡500余份,接受咨询300余人次,提高了人民群众食品犯罪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塑造了便民、利民、司法为民的法院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