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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

  发布时间:2009-10-11 10:42:52


    家庭暴力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后果。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尤以妇女受害者为众。暴力行为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用东西砸,此外,还有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之而解体。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因此而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已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严重侵害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1995年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一些发达国家还为家庭暴力立了法。我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出台了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和联合文件。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滞后,现行法律只能对那些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施暴者予以刑罚惩治,而造成一般伤害的家庭暴力则被认为是没什么大不了的家务事,应该属于私下里解决的问题而无人问津。由于传统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被社会所漠视,久而久之,导致恶性案件增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成为一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从主体上看,家庭暴力具有身份上的特定性。它发生在家庭内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他们往往或因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或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施暴者的伤害,受害者长期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愈演愈烈。在我国,家庭暴力最广泛地存在于夫妻之间,妇女受害的比例近九成。从我院近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妇女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数据呈上升趋势,但只有一部分人选择了离婚,大部分人考虑家庭大局和女子利益选择了合好,可她们中间只有少数人唤醒了施暴者的良知,而相当一部分人是以牺牲自己挽回家庭做代价,无形地为家庭暴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从形式上看,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施暴手段多种多样,施暴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空间,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并且,大多数受害者认为是个人的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而采取忍让态度,不向外张扬,更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即使想诉诸于法也因取证难而搁浅,从而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他们的施暴手段也更加多样化,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肉体上的伤害和辱骂、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折磨,甚至还包括性暴力。施暴者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不定期施暴,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妇女肉体、精神痛苦、心理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从危害后果看,家庭暴力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表现为家庭暴力极易造成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调查的102起典型案件中,导致受害人死亡和重伤的48件,占二分之一;某城市99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杀人案件中有5起是杀妻。究其原因则是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受害人一般处于无助状态,施害人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另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也影响社会的安宁。家庭暴力使很多家庭走向破裂,受害妇女身心受到摧残,孩子心灵遭受创伤,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历史原因:封建思想影响,重男轻女思想作祟。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历史的渊源,夫权思想在人们头脑中的烙印根深蒂固,尤其是在生产力仍然不发达的农村,一些人还奉行男尊女卑,男强女弱;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人骑来任人打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的表现之一,丈夫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在102件典型案件调查中,男性施暴就有80人,在女性施暴的22人中,有一半以上原是受害者,在无法忍受暴行的情况下,遂起以暴还暴之心,变成了施暴者。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极深,有的家庭其他成员也成了施暴的帮凶。表现之二,有些生女孩的母亲受虐待,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农村因生女孩引起家庭暴力占家庭暴力案件的11%左右,有些男性看到妻子生了女孩,就以感情不和为由,打骂欺凌妻子,逼妻子离婚,达到再娶再生的目的。表现之三,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冷淡,认为是“家务事”、“两口子的事”不予过问或过问不力。有的受暴者找到基层调解委员会或妇联,这些组织只是一般化的劝劝,没有放到违法、侵犯人身权利的高度提醒、教育当事人;一些人的观念仍然被封建夫权思想禁锢着,这是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

    2、社会原因:一些人受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婚外情增多,家庭婚姻“腐败”,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增多,一些人道德观念沦丧,不以婚外情为耻,而以婚外情为能为荣,引发家庭暴力增多。在重点调查的102件典型案件中,明确是因婚外情而施暴的27件,占同类案件的26.5%,发生婚外情的人的年龄一般在20-40岁之间的居多,年轻人活动领域扩大,有的寻找刺激,形成婚外情,一旦矛盾暴露,便会引起家庭矛盾激化,导致暴力事件。因婚外情、婚外恋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3、自身原因: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内因。从施暴者的基本素质分析,一般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低,法律知识贫乏,职业不受约束。在102件的典型案件调查中,施暴者涉及到的10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8%,职业是农民和个体户的占67%,这些无知的施暴者在复杂纷繁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无从调适,只有以武力相加。再看受暴者,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1%,其中文盲占32%。这些受暴者无文化,有的心胸狭隘,疑心重,遇到问题只有吵闹,有的不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逆来顺受,一味忍受。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综合素质都很低,有的下岗,有的生活困难,由于下岗和生活极度困难又引发家庭暴力。

    4、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是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具有隐蔽性和隐私性的特点,当事人不愿把家丑抖落出去;左邻右舍不愿多管“闲事”;够不上刑事判决的,司法部门无暇过问;再加上《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单位和组织遇到此类案件只当作一般纠纷调解劝说,极少用政纪或法律来处理;正是由于打击惩罚不力,法律和政纪在家庭婚姻中的威慑力不强,致使施暴者肆无忌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某市曾在半年内发生的11起杀人案件中,有5起是丈夫杀死妻子。如法律法规健全预防得好,制止得好,就有可能制止这种后果。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质。个人素质低下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要继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使公民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家庭关系;同时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用社会主义的道德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妇女要继续加强“四自”教育,增强自信自立意识和自我维权的能力。

    2、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妇联、政府和司法部门哪一家都很难解决,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一省在这方面已先行一步,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名义牵头下发文件,明确了公、检、法、司各单位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各自的具体职责。建议省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省政法委牵头,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处理的部门及投诉的办法。如属一般的家庭纠纷,可由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发挥人民调解作用,预防更严重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案件,无论情节轻重,派出所应当出面制止,防止矛盾激化;如果家庭暴力发展成刑事犯罪,甚至重伤害、致死,公安部门应及时侦查破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此外;发生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可向上述任何一家单位投诉,该单位都应热情接待,并告之应去哪个部门反映。

    3、加快对家庭暴力的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健全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途径。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对此都有相关处罚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目前,家庭暴力还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在法律上,它一般表现为虐待、轻伤害、重伤害等,但家庭暴力行为却远远不止这些,有很多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难以操作,导致了家庭暴力只有在酿成恶性犯罪案件后才被引起重视,因此,建议加快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一是可制定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二是制定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解释。通过立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处理方法和法律责任都做出详细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4、成立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应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解决,对此有些地方已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有的成立了“妇女儿童暴力救助中心”,有的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基金会”,均是由社会捐助资金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提供一个暂时避难的场所,使家庭矛盾得到冷处理,国外也有不少家这样的避难机构。建议成立妇女避难所或救助组织等机构,给遭受暴力的人提供场所,让她们治疗身心的创伤,向其宣传法律知识,通过冷处理的方法有效地扼制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建议

    为便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加速立法的同时,建议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防治机制,完善社区救助体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并成立以下机构:

    1、妇联: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维权岗

    2、医院:家庭暴力伤情诊治中心

    3、公安局:110反家庭暴力报警台

    4、司法局:受害妇女法律援助中心

    5、民政局:家庭暴力救助站

    6、检察院、法院:受害妇女维权岗

总之,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努力。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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