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对大法官、大检察官提出,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形势的新考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意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指导方针,其本质要求是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就是要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把司法为民贯彻到法院审判事业的全过程。
一、司法为民是对“三个至上”的具体落实
“三个至上”的实质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为民是“三个至上”的具体落实。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进一步揭示了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宗旨,充分体现了以人民利益为重的“三个至上”的最终目的。
1、“司法为民”是贯彻落实“三个至上”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桥梁。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并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利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可见,司法为民是“三个至上”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思想。
2、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发展的法理坐标。
司法权威构建的基础不是法律的强制力,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权威的信仰。建立法制信仰的首要前提是培养公民的法治情感,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归属感和依赖感,由此激发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普通公民法治情感的培养,前提是要解决公民运用法律手段正确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使公民切身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应在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强巡回审判,走到老百姓身边去,为老百姓提供法律需求,从而树立起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司法权威的信仰。
3、司法为民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是全体人民充分享受改革成果的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众体,应该有效地得到社会的救助和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应该最大限度地运用审判手段预防、减少社会群体之间的严重利益失衡和心理失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社会各阶层的差距逐步加大,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占全国大多数的城市普通公民和农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众的保护有所不足。为此,司法为民就是要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体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司法的亲和力。
二、落实“司法为民”的关键是法院队伍建设
“路线决定之后,干部是关键因素。”队伍建设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司法为民方向不断向前发展的源泉,按照“三个至上”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落实司法为民得以实现的关键。
1、加强政治素质。法官具有浓厚的法律修养、司法技能和良好的品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司法观和政绩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先进性和司法为民的观念;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公正、高效的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是新时期对法官的最低要求。
2、加强自身修养。法官也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是最低限度的公民,法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公德,以身作则,喊响叫亮“对我监督,向我看齐”,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作到,禁止别人不作的,自己首先不作,才能受到公民的尊敬。一个人的能力、精力、体力,都是有限的,只有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法官只有善于思考、善于学习、甘当实践和群众的小学生,才能具有良好的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业务素质。法官不应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复述者,其应通过创造性的司法技能来维护公平正义,调节社会矛盾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这就要求法官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不能僵硬地按法律条文办案,不能单纯追求合法性原则,还要善用政治思维、法律思维、道德思维、经济思维的方式,“合情、合理、合法”,综合判断得出是非善恶的评断。对于弱势群体还要予以适当倾斜:在程序上使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诉讼上给予适当帮助,例如法律释明、依职权调查、开通绿色通道,尽量达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平衡;在实体判决中也要关注弱方的实际利益,尽量使裁判的结果接近于实体公正。
三、落实“三个至上”,实现司法为民要在“为民上”出实招
按照上级法院关于便民诉讼的工作要求,我院结合本院实际,围绕经济诉讼,便民诉讼,涉诉信访,出台了十项具体措施。
在经济上突出司法为民。严格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收、结算和退费,坚决杜绝乱收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下岗职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一律免收诉讼费用。
在便捷诉讼上司法为民。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就是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文明的诉讼环境,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我们在工作中的做法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农村构建便民司法网络:在交通不便及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村,聘请当地的乡村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便民诉讼联络员,并设置便民联系卡、诉讼指南、法律文书样式等诉讼必备解释,群众通过便民诉讼网络可以很方便地了解到诉讼的基本程序,坚持了“宁可法官多跑路,不叫群众多跑腿的”理念。二是建立立案处理制度:对到立案庭起诉的当事人做到人人受到热情接待,件件受到法律释明;对法律知识和写作能力欠缺的当事人,填写口头立案登记表,充分发挥口头立案制度,解决当事人写诉状难的状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要向当事人做耐心解释并引导其诉讼;起诉事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当事人,要向当事人书面释明原因,告知应解决其问题的部门,并向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三是构筑切实有效的便民制度:通过电话预约立案等方式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通过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解决偏僻地区群众上法院难的问题;通过预约开庭调解、开设圩日法庭、夜间法庭、田间法庭、假日法庭等等,解决部分群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日到法院诉讼的问题;通过即收即审即结,缩短诉讼周期,解决诉讼旷日持久的问题。四是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在人民法庭设人民调解员办公室,公布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联系人民调解员及时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了解诉争,加强调解的针对性。五是提高案件的调解率:诉讼调解能使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对话,实现双赢,最大限度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规定法庭审理离婚、抚养、赡养、土地承包、合伙纠纷、相邻关系等10类案件,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调解,并且在工作中总结“八法”调解、梯次调解等调解方式。今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893件,调解撤诉1559件,调解撤诉率达82.4%。
在涉法涉诉信访上司法为民。一是确立领导负责制,坚持把涉诉信访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理清工作思路,定期研究分析涉诉信访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推行层级接访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承办法官、庭长和分管院长层层接访和息诉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内部联动机制,落实“四定一包”办法和“两查一访”工作机制,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步调一致,形成抓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四是实现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涉诉信访流程管理,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全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初在设定目标时重点予以安排部署,实行一票否决。今年以来,组织7次集中接访,接待群众60余人次,涉及案件20件,办结20件。通过办理涉诉涉访案件,密切了人民群众与法院的关系,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大幅度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率,服务了全国重大政治活动和国庆期间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