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范县xx乡xx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春花,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甜水井村。系被告人杨喜生之儿媳。2008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喜生,小名杨留计,男,1951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甜水井村。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系同一祖父。2008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范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2日以范检刑诉(2009)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喜刚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因琐事与邻居杨xx、孙xx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将被害人杨喜刚殴打致重伤,将被害人孙春xx殴打致轻微伤。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春华、杨喜生的刑事责任;2、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4563.28元。
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双方是同祖关系,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喜刚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8年4月16日14时许,范县白衣阁乡甜水井村村民杨xx家盖房子,杨xx之妻孙xx湿砖,水流到被告人张春花家的院子里。张春花便对孙xx辱骂,进而二人相互抓住对方的头发撕打。被告人杨喜生正在帮杨喜刚家盖房子,闻讯后,赶到现场,帮张xx撕打孙春英。杨xx也赶到现场,和张春花、杨喜生打在一起。在对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均踢打到杨xx的腹部,后被人拉开。次日,杨xx因腹部疼痛,被送往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杨xx小肠破裂,屉氏韧带约80cm处有一3.5cm裂口,其损伤,构成重伤。孙xx右前臂有9.0×8.0cm皮下出血,有牙齿咬痕,左乳房上有1.5×2.0cm皮肤损伤,头顶处有1.5cm×1.2cm头发撕脱,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案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赔偿杨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因孙xx湿砖盖房子,水流到张春花的院里,相互发生矛盾,而引起殴斗,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张春花、杨喜生和被害人杨xx、孙xx是因琐事引起事端,且杨喜生和杨xx既是同一祖父,又是近邻,也无宿怨。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民事部分已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表现,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春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杨喜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
针对该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近亲属关系,也无宿怨的情况,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实行“温和”调解方式,安抚被害人,减轻矛盾对抗。给被告人讲解如能积极赔偿,在附带民事方面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注重做好法律诠释工作,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程序法律,使当事人对判决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期,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保调解得到履行,避免履行不能而使被害人归责于法院,做到案结事了,使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
该院法官成功将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后,及时将赔偿款25000元送到被害人的手中。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人表示悔过自新、痛改前非,被害人表示因偶发引起的事端,接受教训。双方当事人对法官所作的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口头或书面流露出感激之情。
范县法院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调解理念,以“谨慎引导、合理平衡、正确面对”为原则,使当事人正确看待民事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摸索出“案例引导、对症下药、多方参与、法情结合”的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的各个环节,千方百计让被害人得到合理赔偿,进一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怨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