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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9-11-01 16:31:23


    目前,全市法院都按照最高院的安排,为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法院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严格问题,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促进法院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集中3个月的时间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现在探讨规范司法行为若干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概念与要求

    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展司法活动、履行司法职责以及与履行司法职责相关的各种行为的总和。(本文主要探讨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公正、透明、高效、权威,规范司法行为就是使司法行为成为公正透明高效权威的司法行为,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的目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证,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当前司法行为规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司法不公。表现为实体不公和程序不公。这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近几年来上访案件不断攀升的原因之一。一些法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部分法官办案效率低下,出于种种目的,压案不办,久拖不结,判而不公。一些法官服务意识差,责任心不强,特权思想严重,没有做到严于律已,廉洁从政,秉公执法。

   (二)、程序适用行为不规范。一是对当事人的诉权缺乏充分尊重和有效的保障。如在法庭上随意限制当事人陈述、辩论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误解不释明,对当事人的疑问不回应,进而影响当事人诉权及时有效地行使。二是履职行为存在随意性,如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开收据,有的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丢失,有的则以没有证明价值为由而拒收,引发当事人不满。三是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有的法官对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不提示,有的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没有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擅断适用某项程序。

   (三)、实体裁判行为不规范。一是裁判文书粗制滥造。行文不规范、不严谨,低级错误时有发生;对当事人诉辩意见概括不准确,不全面;认定事实不依据证据进行分析说明,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甚至漏引法条,缺乏司法应有的严肃性。二是裁判说理不充分。裁判理由缺乏针对性,析法论理与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争议的焦点相脱节;法官心证缺乏充分公开,对当事人困惑的问题不予理睬,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三是自由裁量行为不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司法尺度不统一。

   (四)、少数法官职业操守不强,审判作风专断,工作方式简单。如有的法官态度生硬,动辄对当事人训斥、指责、恐吓,不容或不听当事人对相关问题的辩解;有的不注重司法礼仪,庭审时随意说笑、抽烟、接打电话等,损害了法官在公众中的形象。

    三、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和途径

   (一)、强化管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强化队伍管理。我们一定要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永恒的主题,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一是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要通过多种形式抓好政治思想教育,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做到党在心中、法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二是着力抓好司法能力建设。要通过采取在职培训、专题研讨及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更新法官知识、拓宽视野,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把重点放在法官司法审判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上,奠定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三是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我们一定要时刻绷紧党风廉政建设这根弦,一刻也不放松,做到重视、重视再重视,严格、严格再严格,落实、落实再落实,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开展。

    2、强化审判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法官绩效考评管理制度。所谓绩效考评是以效能建设为切入点,运用多指标、多角度综合评价方法,对法院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考评,从而规范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大都在探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目前省高院出台了这方面的规定,这一制度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这一制度尚不成熟和完善,有些法院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今后要逐步建立健全这一管理制度,要结合法院的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办法,对不同岗位不同职责要求的法官量化出不同的指标,把每个法官的办案数量与质量、办案效率、调解率、服判率、裁判文书优秀率等指标全部纳入绩效考评,进行逐项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排定每位法官的工作位次,作为法官评定等级、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为法官搭建起施展才华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竞争平台,激发每位法官的争先创优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从而最终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二是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针对目前审判管理上存在的手段和方式落后,管理不到位不严格的现状,建议成立法院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以审判工作流程为主线,把办案程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作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全程管理。①办案程序管理。目前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但立案庭没有奖惩权,流程管理基本上流于形式。审判管理机构成立后,要明确其职责范围,由其对案件的审判、执行全过程进行流程管理。在权力运作上实现两个分离,一是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相分离;二是做到审判权(立案权、裁判权、执行权)和审判管理权(主要是程序控制权)相分离。将程序控制特别是审限跟踪管理权从审判权中独立出来,转由审判管理机构行使。审判管理机构对案件受理、开庭、宣判、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全程跟踪监督。实行监督预警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对审限过半的案件要由审判管理机构向案件主审法官发出催办通知,对于临近审限的案件要发出警告,督促及时结案或按法定程序延长审限。案件超审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惩罚措施,防止和杜绝案件超审限。②办案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考评机制,构建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量化评估指标,诉讼案件要着重体现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有效投诉和申诉率、裁判文书合格率、卷宗合格率。执行案件要着重体现执结率、和解率、有效投诉率、卷宗合格率等指标。为每个案件设定质量考评表,为每一名法官建立案件质量档案,审判管理机构对案件质量定期进行评分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③办案效率管理。进一步强化调解要求,创新调解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快速结案优势,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继续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及速裁机制等有益尝试,多方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然而目前对法官的办案补助往往与其所办案件所收的受理费挂钩,一般是受理费收的越多,补助越多,客观上造成一些法官不乐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这样势必影响办案效率。今后在效率管理上要对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官给予同等的办案补助,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④审判效果管理。要求办案不仅追求法律效果,而且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于因法官个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引起投诉上访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完善制度,健全确保司法公正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健全、规范审判公开制度

    公开是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基本途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监督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增强广泛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意识,从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每一个环节入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一要进一步规范立案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程序,引导当事人行使好诉讼权利,认真解决群众打官司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二要进一步规范庭审公开,提高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质量,增加庭审透明度。三是进一步规范裁判结果公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证据明、说理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律文书要高质量规范制作,要把每一份法律文书制成精品,绝不能有一个错别字,在合适时机要公开法律文书,方便群众查阅。四要进一步规范执行公开,对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财产的分配、执行中采取的拍卖、评估、鉴定措施等,都要全部公开。

    2、进一步健全、规范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一要进一步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评查,确保办案质量。二要在防止审判人员司法随意性上下功夫,建立健全防止司法随意性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合议制度,慎重对待手足的司法权;要规范庭长、主管院长的监督职责,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司法权的滥用;要对审判中的每个具体环节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尽可能减少外部因素对司法的干扰,并加强各环节、各部门的制约。三要进一步健全岗位目标考核机制,将岗位目标完成情况与评先评优、提职晋级挂钩,做到人人有目标,人人有责任,时时有压力。四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明确主管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等不同责任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努力做到部署工作有人抓、出了问题有人管、追究责任有人担。

    3、进一步健全、规范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一切责任制、公开制都难以落实。近年来,我们制定了不少责任制,但有些落实得不好。主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追究不到位。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责任倒查制,完善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的审判监督机制,真正把办案与责任挂钩。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确保法官清正廉洁、公正司法。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制度,解决“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问题,实现对工作过程的有效控制,以达到提质增效的目的。

    4、进一步健全、规范司法为民的各项制度与措施

    司法为民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趋向,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工作宗旨。要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等便民指导措施,健全诉讼指导制度,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规范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范值班法官的首问负责制,及时引导当事人和解释有关问题,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审限报批制度,严格限制延长审限,防止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规范调解工作,加大民事等案件的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确保其打得起官司,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措施,充分保障刑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进一步健全、规范各项工作纪律

    纪律是工作正常开展的保证,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纪律规范。一要规范考勤制度。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纪检部门要加强检查,定期通报。二要规范会议纪律。要按照规定准时到会,会议期间要讲究会风,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接打电话,要以饱满的精神开好每一次会议。三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法官的业外活动。努力做到“十慎”,即:慎始、慎微、慎言、慎好、慎欲、慎权、慎平、慎独、慎友、慎终。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必须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6、进一步健全、规范法官的司法礼仪

    每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一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要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做到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院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要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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