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信息传播途径的日益多元化和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日益加快,一些极端涉法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披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不仅影响到了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而且给一些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暴力抗法、恶意上访等极端涉法事件大有愈演愈之势,给正在大力构建的和谐社会带来了不和谐的音符。
一、极端涉法事件的形式和危害
所谓极端涉法事件,是指当事人以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与超常规及不合法的形式以达到或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有三:第一,这种行为必须引起社会公从广泛关注为出发点;第二,这种行为严重超过常规而走向极端;第三,这种行为严重违法并籍此引发社会骚乱。
极端涉法事件因人为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案件程序与实体无误情况下,因偶然因素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2、案件程序与实体无误情况下,因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3、案件程序与实体有瑕疵情况下,因纠正不及时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4、案件程序与实体有瑕疵已纠正情况下,因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5、新闻媒体片面报道或恶意炒作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6、有关领导干预案件审理或执行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7、不善意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或相互鼓动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8、审判人员故意泄露案件机密或授意当事人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围堵甚或冲击党政机关,造成党政机关无法正常办公;
2、围堵或静坐主要交通线路,造成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3、聚众越级上访,以引起领导关注;
4、到天安门广场等部位非正常上访,以引起领导关注;
5、通过极端方式引起公众关注,以实现其自己的利益。
通过对极端涉法事件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的分析,其危害也就不言自明。
1、案件程序与实体无误情况下,因偶然因素引发的极端涉法事件。案件程序与实体无误,说明法官处理案件已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所要求的“辩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标准,应该说一般不可能会引发极端涉法事件,但是一些偶发的因素最终导致了极端涉法事件的发生。比如法院在执行某村一案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对被执行人某村法人代表实施拘留时,几十名村民围攻冲击法院警车和执行人员,造成法院二名工作人员受伤的极端涉法事件。
2、案件程序与实体无误情况下,因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导致极端涉法事件。法律追求的最终结果是公平和正义,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当事人有时期望值过高,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诉求而制造极端涉法事件。如当事人因关系好而将款借给他人,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后因故关系变差,当事人起诉要求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不能支持,但当事人因此而制造极端涉法事件引起别人同情。欠债还钱是中国自古流传下来的传统,欠款付息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标准,但一般人的认知标准不是也不应当是法律界定的标准,因而当事人的无理诉求不能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3、案件程序与实体有瑕疵情况下,因纠正不及时导致极端涉法事件。案件程序有瑕疵但实体处理无误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案件一般不动,但程序无误而实体处理有瑕疵的案件则应予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基于赖账的目的,故意夸大程序中的瑕疵并借机制造极端涉法事件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4、案件程序与实体有瑕疵已纠正情况下,因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导致极端涉法事件。个别案件把程序与实体存在瑕疵,因当事人提出,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纠正,但当事人因一些人为因素故意抬高期望值,甚至铤而走险制造极端涉法事件以实现其无理要求。
5、新闻媒体片面报道或恶意炒作导致极端涉法事件。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很多时候并没有从公正的角度去看待案件的审理和进展,而是偏听偏信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甚至为了有偿新闻而对案件做断章取义的报道,负面影响较为严重;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大肆散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通过公众热议给司法机关制造压力,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6、有关领导干预案件审理或执行导致极端涉法事件。由于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时下的当事人相信只有领导说情或干预,就能确保法律实现其最大利益,因而找关系托门路之风相当盛行,司法机关审理或执行案件屡屡遇到领导说情或干预的情况,弱势当事人迫于无奈制造极端涉法事件以自救,而一些强势当事人或无理缠访的当事人则借势以增加期望值或增加无理要求,似乎“不闹不行,不闹大不行”,通过制造极端涉法事件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满足自己的无理要求。此外,有些领导因当事人纠缠次数过多疲于应付,或因当事人多次上访而同情弱者,就在当事人的材料上批注要求上报结果,殊不知这些当事人中的多数系无理缠访或本身就是极端涉法事件的制造者,他们“拿鸡毛当令箭”,把上级领导的批示作护身符,要挟下级领导和司法机关,一些下级领导和司法机关有时不敢向上级领导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拿钱卖平安”,致使一些极端涉法事件愈演愈烈,极端涉法事件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大,这不能不引起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7、不善意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或相互鼓动导致极端涉法事件。
近年来,赴市、省、赴京上访量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善意当事人的恶意串通和相互鼓动,他们在一起互相交流去北京上访的感受,彼此出谋划策,相互鼓励借鉴,通过去北京上访引起有关领导关注或借引要挟司法机关,以实现其无理要求。目前这种情况尚没有引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注意,其发展势头非常可怕,这些人不仅是制造极端涉法事件的罪魁祸首,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极不安定的因素,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8、审判人员故意泄露案件机密或授意当事人制造极端涉法事件。当前,中国管员中的个别人信奉“职位货币化,职业市场化”这样的准则,司法机关中也有个别害群之马,他们在办案中不是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而是将私利作为最高筹码,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在这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时,故意将案件机密泄露给当事人,甚或直接授意当事人制造极端涉法事件给领导施压,以实现自己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新闻媒体披露极端涉法事件的动机及危害
新闻媒体披露极端涉法事件除个案外,一般是新闻媒体为了追求爆炸效应以增加该新闻媒体的影响力。这里所说的“个案”是经新闻主管机关同意并授权新闻媒体播出,通过引起公众注意,以提高警惕和预防的社会效果。
我们知道独家新闻对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因为是独家,才能引起公众的热议,才能引起其他媒体的关注,才能影响并提升该新闻媒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毕竟收视率和点击率是新闻媒体追求自身影响力的最有效成份。目前,一些新闻媒体的非正轨记者或正轨记者中的素质较为低下的记者,以新闻媒体为依托,以有偿服务为目的,以偏面报道为手段,通过披露极端涉法事件,在以追求所托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以获取自己的名利。其出发点定位的不准确,就决定了其行为的不准确,其结果,往往是新闻媒体的偏面报道误导了观众和网民,并利用观众和网民的一般同情心热衷报道的极端涉法事件,最终通过公众参与给有关领导施压,以达到要挟司法机关、实现其所托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新闻媒体报道极端涉法事件的最大危害,就是其言传身教让更多观众和网民知悉了!无论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制造极端涉法事件来满足自己的私利和要求。
三、极端涉法事件的干预机制与对策
预防和减少极端涉法事件是各级法院领导和新闻主管部门领导都应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社会”就必须预防和减少极端涉法事件,并最终消除极端涉法事件的发生。预防和减少极端涉法事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司法机关的群策群力,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参与。就司法机关而言,我们认为建立极端涉法事件的干预机制应从以下几个长效机制的建立入手。
1、信息共享机制。就法院系统来说,目前虽然全市两级法院都建立并投入使用了局域网,但两级法院的局域网并没有联网,尚不能实现信息互送,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两级法院的情况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与市委政法委和其他政法机关的信息其享问题了。由于实现不了司法机关与政法系统和领导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则快速反应干预机制也就不能正常建立。因此,就全市而言,建立政法委与政法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已势在必行。
2、联合行动机制。极端涉法事件因其偶然性和突发性,常常会使政法各部门措手不及,应急赶不上突然,处置赶不上偶然,因而必须建立有公、检、法、司等部门参与的联合行动机制。对于弱势群体制造极端涉法事件的无奈之举,应以说服教育和劝返为原则,在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让他们感受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的同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后,对于花钱雇人纯为制造极端涉法事件的组织者,不管其是否有理,不管是强势抑或弱势,均应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并依据游行示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老上访户互相串连、互相鼓动,勾结无理取闹者制造极端涉法事件的,通过联合行动机制予以准确定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劳动教养的须严格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可以说,应对极端涉法事件,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已势在必行。
3、司法救助机制。当前有困难的弱势人群不在少数,就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中有因困难请不起辩护人的被告人比例不小,由于他们不在刑事司法政策救助范围之内,他们的合法机益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加之他们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其自身权益尚无力出钱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他们就是有心也根本无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种弱势的较量使得双方都有可能铤而走险并最终走向极端。此外,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因贫穷而远走他乡,使得胜诉一方当事人因没有执行对象和执行财产而造成生计无着落的也不是个案,因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出发,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已势在必行。
4、预防惩戒机制。预防和减少极端涉法事件不仅是法院领导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个案件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应着力克服的问题,每一起极端涉法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因而案件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应一日三省自身,多从主观方面查找自身存的问题。对于存在瑕疵案件的承办人,即使不是主观故意,也应从加强责任感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以戒下次;对于故意泄露审判机密或故意授意当事人制造极端涉法事件的要严格行为界定和责任纪律,该给予什么处罚的要坚决给予什么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因此,建立预防惩戒机制已势在必行。
5、领导会晤机制。领导与领导之间、领导与当事人之间定期会晤是解决纠纷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一种斡旋沟通机制。领导与领导之间定期会晤,可以将本部门之间可能发生的极端涉法事件及时呈报给上级领导,以便早做决策,早定对策,防患于未然;领导与当事人之间定期会晤,不仅能消除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偏见,而且也能彰显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树立对司法权威的信心。因此,建立定期定时的领导会晤机制也已势在必行。
总之,极端涉法事件的发生虽然有其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但极端涉法事件发生的内因和外因也值得我们更多地去深思:有些是制度层面的,在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有些是我们工作失误造成的,除了增强责任感,加大制度建设外,我们应尽力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有些是无理取闹者故意制造的,对于这样的极端涉法事件,我们的处置手段尚显落后,我们的打击力度尚显疲软,这就要求我们以后要增加打击力度,不给制造麻烦者以可乘之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