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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讼 的 调 解 八 法

  发布时间:2009-11-13 16:42:43


    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诉讼调解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着积极的作用。诉讼调解是息纷止争之道,是一门高深的办案艺术,更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法官没有判不了的案件,却有调不成的案件。调解成功与否、成功率的高低,与法官的调解方法与技巧密切相关。总结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八种方法和技巧:

    1.面对面调解法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也是双方积极参与、互动的结果,当事人从心理上容易接受调解协议,行动上更愿意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给双方提供一个当面沟通的机会,多方听取意见,要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充分民主,要让当事人把自己的想法充分表达出来,讲清原因,消除误会,促成调解。能够取得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的效果,有利于维护亲情、友情,恢复当事人的和睦,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2.风险提示法

    在诉讼中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及调解的优势,帮助当事人在审判与调解两种结案方式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庭审中要对有关诉讼程序要求进行说明和解释,并将因程序的要求而可能产生的如审理周期长、审理公开性、执行难等情况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当事人说明通过调解结案的各种好处,如通过协商所取得的纠纷解决结果比较能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可以消解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紧张关系,避免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破裂或受到重大损害,调解还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等。促使当事人准确认识诉讼风险问题,对形势作出正确的预测。

    3.冷却调解法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类似案件,可使用此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有时双方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部分离婚当事人双方因为琐事纷争,一言不合,赌气提出诉讼,离婚并非真实意愿,通过冷处理,可以让其稳定情绪后冷静处理,易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因此,在调解工作中,首先要设法使当事人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一般采取将双方当事人暂时隔离,避免其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出现相互指责、揭短、谩骂等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使双方的消极情绪强化,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和复杂化。隔离后再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待双方恢复理智以后,再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4.宣判后调解

    案件宣判后,承办人对双方作判后答疑的工作,让原被告认识到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原被告对其本身在案件中应享有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已经明确,为了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利用判决结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给当事人进行调解,从而化解了纠纷,避免了当事人上诉、申请执行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5.借助代理人或亲友外力调解法

    诉讼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亲友外力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只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给调解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调解中,要充分发挥代理人、亲友外力的作用,尽量与代理人、亲友外力多沟通,要代理人、亲友外力做当事人的疏导工作,也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必要的台阶下,因为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代理人、亲友外力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我们可以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同时,充分发挥代理人、亲友外力的作用,还可以给审判人员减轻一点担子。

    6.案例说服、对症下药调解法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让当事人通过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慢慢考虑得失,从而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将诉讼调解贯穿审判活动始终,因此,我们注重查明事实,掌握纠纷形成的症结、焦点,揣摸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运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区别情况,“对症下药”,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法律、社会效果。

    7.换人调解法

    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在调解中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仍无效果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情绪,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或者变换调解角度,可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容易促成调解。有时院长、庭长亲自出面调解,利用其威信和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更容易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8.互换位置法

    法官可以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劝说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当事人角度考虑,此法易于缓和矛盾,增进了解,互相理解,以期达成协议。

    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对今后的审判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对于做调解工作法官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与普通人一样也有情感与好恶,也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与价值观,法官的个人观念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观念发生碰撞,有的只是认识上的暂时差异,有些则是世界观、价值观层面的剧烈冲突。法官眼中当事人不当的举止、言谈、以及做事方式也同样会激起法官的反感。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保障,情绪就会出现起波动,失去耐心。特别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更需要法官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对双方激烈争吵的局面,可能会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道理,出言不逊,甚至侮辱性的言辞攻击等等。法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沉着冷静,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保持一种平静如水的心态,对当事人循循善诱,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这样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

    其次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注重形式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基层法院涉及农村居民的案件比较多,多年的农村实践表明,不好的现象,不应该做的事,都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来解决。“孔融让梨”和“六尺巷”的故事,说明了农村人际关系中许多问题,一争就激化了,一让就化解了。农村有许多矛盾和问题属于道德范畴,正气总能压倒邪气,要发挥道德约束的作用,大力倡导做道德高尚、受人尊敬的人,形成有德者荣、无德者耻的社会风尚,用道德的规范力、社会舆论的牵引力来解决矛盾和问题。然后邀请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成员以及亲朋好友等。他们当中有的人与当事人工作、生活、学习在一起,对情况比较熟悉,对纠纷比较了解。邀请他们协助调解,可以使人民法院可以借助社会力量促成调解成功,尽快解决纠纷。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我们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民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认真总结有效的调解方法,将以上八种调解方法综合掌握,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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