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下午,范县人民法院迎来一位特殊的“客人”,他步履蹒跚地走上前,向该院民一庭的法官送上一面写有“廉洁高效、倾心为民”字样的锦旗,以表达对办案法官的感激之情。
2013年12月16日17时10分,司机王某某驾驶豫xx号重型自卸车在城南线范县十字坡桥南由北向南行驶时,碾轧到在道路上推三轮车的60余岁的张某的左脚,造成王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松某无责任。王松某受伤后入住濮阳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足踝部皮肤撕脱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足跖跗关节损伤,共住院69天,支付医疗费10余万元。经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双十级。对于无儿无女的王松某来说,巨额的医疗费使他们难以维持生计,由于向被告索赔无果,随即把司机王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范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所有的豫xx号车辆挂靠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且未投保保险,依法作出判决: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松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6588.71元,减去被告王某某为原告王松某支付的医疗费24000元,实际再赔偿112588.71元。而被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随后,在范县法院法官的督促下,被告王某某及时履行了赔付责任,将赔偿款交到王松某手上,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老人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为答谢法官这种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精神,王松某的丈夫张某某给民一庭法官送来了锦旗,握着苏庭长的手直说:谢谢、谢谢你们帮我们要回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