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案件复杂多样,当事人法律意识差,案件数量庞大,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少等多方缺陷的限制,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上存在着诸多程序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流程不严格、鉴定体系不完备、工作流程耗时长等问题。针对这问题,基础法院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基础法院的领导要在实际工作中真正重视支持对外委托工作,及时审阅签发有关文书、尽可能地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开展对外委托事项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健全制度。基层法院要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相关规定,全面健全对外委托事项交接制度、立案制度、组织涉案当事人选择确定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制度,全面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
三、严格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坚持实行承办人员不代收任何鉴定、评估、拍卖费用,由申请方直接将鉴定、评估、拍卖费汇入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指定帐户内。
四、强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好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法官以及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耐心细致地通过打电话、发邮件等方式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地为鉴定、评估、拍卖机构顺利完成鉴定或评估、拍卖工作提供协助和方便,确保对外委托事项的高质高效地完成。
五、阳光操作。对外委托中要增强对外委托工作的透明度。要实行权利告知和释明制度,以保护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知情权,增进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理解,并提高主动配合意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做到公开透明、民主协商,以保护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