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x,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范县白衣阁乡胡楼村。
被告人文守兵,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胡楼村。2008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2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文守兵因与被害人胡xx有矛盾,便携带刀子去找胡xx,在胡xx家大门口西边双方厮打时,文守兵用刀子将胡xx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胡xx之伤情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应对被告人文守兵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守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文守兵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2008年2月19日晚,被告人文守兵和本村的被害人胡xx酒后发生口角,引起二人撕打。次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文守兵便携带一把约30公分长的刀子去找胡xx,在胡xx家大门口西边双方撕打时,文守兵用刀子将胡xx左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胡xx的伤情构成重伤,为八级伤残。经调解被告人文守兵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求得了被害人胡xx的谅解。
【法院裁判】
被告人文守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文守兵和被害人胡xx系邻居关系,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根据被告人文守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守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文守兵和被害人胡xx是近邻关系。该案的发生是因琐事引起。针对该案的特点,法官加大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向被害人讲明判决不一定能得到执行的诉讼风险,从而增强调解的积极性。给被告人讲解如能积极赔偿,在附带民事方面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而增加其赔偿的积极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被及时化解。
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后,法官从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出发,运用流动巡回法庭的模式,及时到被害人的村委会,将赔偿款45000元送到被害人的手中,并通过村委会的广播,向广大村民以案释法,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范县法院规范完善调解机制,选好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对因亲属、邻里纠纷、过失等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运用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重调、多调、巧调,形成当事人为主,法官引导为辅的调解模式。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全面提升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