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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错车还是盗窃 多份证据辩是非

  发布时间:2009-11-15 11:36:09


    2009年10月2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4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郭某到濮阳市内某医院看望病人后,在住院楼西侧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东风雪铁龙爱丽舍牌出租车车钥匙未拔,遂趁无人之机,将该车启动,正调头离开时被被害人刘某发现,追赶至医院大门外西侧将被告人郭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出租车价值78960元。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均辩解,郭某没有盗窃的故意,是开错车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成立。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郭某没有盗窃的故意,是开错车了。经查,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见出租车钥匙在车上,遂产生盗窃的意图,并将车开走的事实经过,与失主刘某陈述被告人趁自己不备将自己的出租车开走的事实经过相印证,并与证人韩某、徐某等证言相一致,且有被盗车辆照片及现场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郭某实施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被告人郭某有两辆出租车,但车辆特征与本案车辆特征并不一致,且其证人证言仅证实被告人郭某是步行去医院的,并未开车,不能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是开错了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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