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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12-16 10:2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以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

    1. 被执行人:清丰县昆仑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玉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丰县昆仑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故纠纷一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2)濮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清丰县昆仑超市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0.5万元。

    失信情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清丰县昆仑超市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

    2.范县陆集乡服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41455-6)

    张某某申请执行范县陆集乡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范县陆集乡服务公司赔偿张官明各项损失共计52000元。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范县陆集乡服务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3.濮阳市华玻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012336)

    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濮阳市华玻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濮阳市华玻照明有限公司向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支付18712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濮阳市华玻照明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4.河南省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伟。

    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1)安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省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50000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河南省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

    5.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兵。

    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丽。

    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南乐县人民法院共有4个案件,涉案标的共计4515455.72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

    6.濮阳市润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胜。

    李某某申请执行濮阳市润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濮阳到人民审理,做出(2014)濮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濮阳市润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224839.56元及利息,王文胜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濮阳市润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7.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国胜。

    王某某申请执行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作出((2014)华法民初字第4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王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37800元。

    失信情形:申请人申请执行后,经给被执行人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8.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代表人:司振玺

    陈某某申请执行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华法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陈某某工程款326662.23元。

    失信情形: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给被执行人濮阳市豫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9.黄起全,住台前县马楼乡黄那里村,身份证号码:41092********.

    黄良帅,住台前县马楼乡黄那里村,身份证号码:41092********.

    郑某某申请执行黄起全、黄良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台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起全、黄良帅赔偿原告郑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转院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8066.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后黄起全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信情形:范县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对黄起全、于2014年4月17日对黄良帅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黄起全、黄良帅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没有任何履行行为。

    10.姬长录(鹿),住台前县金水路57号,姬长录:41092********,姬长鹿:37252********.

    许某某申请执行姬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姬长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许庆勇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

    失信情形:我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2014年5月29日向姬长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姬长录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11.仲广富,濮阳县海通乡桑园村人,身份证号:41092********

    谢某某申请执行仲广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仲广富支付谢某某工程款1039756.5元及利息。

    失信情形:申请人申请执行后,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仲广富既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又未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仲广富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12.秦钦秀,住濮阳市华龙区计生委家属院北楼一单元二楼东户,身份证号:41090119630316272

    贾某申请执行秦钦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1)华法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钦秀赔偿贾运各项损失共计111451.61元。

    失信情形:申请人申请执行后,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秦钦秀既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又未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秦钦秀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13.王中里,男,华龙区新习乡小堤村93号,身份证号:41092********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中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华法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中里偿还经张某某20万元及利息。

    失信情形: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任丙奎未按规定时间内按判决书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中里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14.王红杰,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黄城村人,身份证号:41090********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华法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红杰偿还经张亮泽20万元及利息。

    失信情形: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红杰未按规定时间内按判决书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红杰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15.李景春,住范县白衣乡董桑庄村。身份证号码:41092********。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范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范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偿还刘会华货款232633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李景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16.葛于朝,住范县高码头乡葛口村。身份证号码:41092********。

    葛某某申请执行葛于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范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范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葛于朝赔偿葛某某28216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葛于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17.吴心义,住范县杨集乡灵奶庙村,身份证号码:41092********。

    苏某某申请吴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范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范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吴心义偿还苏某某借款74625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吴心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18.范海英,现住范县高码头乡七里河村,身份证号码:41092********。

    李某某申请执行范海英离婚纠纷一案,经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莘民一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海英偿还李现振97175元,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委托我院执行。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范海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19.何洪霞,住范县城关镇西大街82号,身份证号码:41092********。

    李某申请执行何洪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洪霞偿还李某279.71万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何洪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0.刘振立,住范县杨集乡东辛店村,身份证号:41092********。

    于秋荣,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

    刘西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

    陈红英,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

    刘振涛,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

    刘振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

    王素粉,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

    刘思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

    刘某、刘某霞申请执行刘某、刘某路、刘某、刘盼、刘思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刘某路、刘某、刘某盼、刘思建等赔偿刘某、刘某霞70000元。判决时刘某、刘某路、刘某、刘某盼均为未成年人,判决其监护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刘某盼父母刘振立、于秋荣;刘某父母刘西强、陈红英;刘某路之父刘振涛;刘某父母刘振才、王素粉;刘思建未履行义务。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刘某盼父母刘振立、于秋荣;刘某父母刘西强、陈红英;刘某路之父刘振涛;刘某父母刘振才、王素粉;刘思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1.邸自霞,住南乐县韩张镇东吉留町村,身份证号:41092********.

    李某某申请执行邸自霞离婚纠纷一案,经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邸自霞给付李增强子女抚育费19775.76元及共同财产分割款28001.5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邸自霞拒不履行义务,其银行账户有大额交易记录,且其本人买有保险。

    22.宋留增,住南乐县福堪镇宋耿落村,身份证号:41092********.

    康某某申请执行宋留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留增赔偿康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405.20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宋留增拒不履行义务,长期躲避执行,且宋留增在其宅基地上新建一座院落,花费很大。

    23.魏焕锋,住南乐县城关镇南街村,身份证号:41092********.

    赵某某申请执行魏焕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焕锋赔偿赵某某货物损失款62111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魏焕锋拒不履行义务,长期躲避执行,且魏焕锋实际所有一辆货车,在外地运输经营。

    24.张杉元,男,住南乐县寺庄乡张浮坵,身份证号:41092********.

    贾某某申请执行张杉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杉元赔偿贾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556.64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张杉元拒不履行义务,长期躲避执行,且张杉元在北京承揽建筑工程,长期在北京居住。

    25.胡振强,住南乐县西邵乡乔崇町西街216号,身份证号41092********。

    郭某某等申请执行胡振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8)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胡振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领取的保险单号为PEAB200641099200000032、PEAB200641099200000033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80000元。

    郭某某等申请执行胡振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胡振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00452.28元。

    两案合计标的额180452.28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共执行到位标的额67500元,但被执行人胡振强至今仍未能全部履行剩余义务,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但没有履行。

    敦促上列案件被执行人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并希望知情人积极举报其财产线索,案件因此得以执行的,可对举报人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并对上列被执行人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限制其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动车一等以上(含一等)座席;不得在星级宾馆、酒吧、歌舞厅、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汽车、房产、土地,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二、限制投资置业。不得开办新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置产等;只保留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三、限制出境。上列自然人被执行人及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出境。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本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393--6657245

责任编辑:吕子君    

文章出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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