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当庭宣判后,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并记入笔录,原审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结案,当时制作好的判决书均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来,原告李某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指令我院进行再审。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检察院应撤回抗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如果检察院坚持不撤回抗诉,法院应裁定驳回抗诉。理由是:原审虽然程序违法,但是以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结案,检察院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抗诉的条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应视检察院抗诉为检察建议,法院应依职权对本案决定再审,直接把原审“准许撤回起诉的口头裁定”予以撤销,由原审理庭继续审理,或者按一审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后作出新的裁判。理由是:原审当庭宣判后,又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原审程序显然违法。
此抗诉案在程序上到底该如何处理,欢迎广大读者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