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法宝。多年来,人民法院利用这一制度,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对于纯化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今年我省法院系统开展了调解年活动,笔者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结合审判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在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和认识,以便与同仁们探讨。
一、调解应树立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集调解权与审判权于一身,法官的一言一行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与调解结果有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为确保调解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法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调解理念。
1、树立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是解决政法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大局,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为重点,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2、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司法为民充分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法官来源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服务于人民,司法为民是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开展调解工作的出发点与最终目的。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以权谋私的现象。
2、严格贯彻执行和深入理解诉讼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诱压调”、“强制调解”等现象,其形式上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实质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敢表达,歪曲表达,违反了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调解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技巧,但合法、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基础,亦是法官进行调解指导方针。
二、调解工作中应注重的环节和保持的心态
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坚持全程调解、全员调解,以调解工作为突破口,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原则,充分发挥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灵便优势,通过对同村群众间的纠纷案件开设“家门口法庭”,对不便在工作日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开设“节假日法庭”,对外出务工人员开设“选择日法庭”等形式,用苦口婆心,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积极践行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1、调解时机抓“三节”
在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下,在调解过程中有力地抓住个三环节,即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对法律关系和责任明确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执不大且主动要求调解的案件着重庭审前调解;对事实尚待查清、责任尚未辨明的案件在庭审中进行调解。对庭前、庭审中未达成调解,抱着对案件坚持调解结案的信心待庭审后再着力进行调解。
2、调解态度坚持“四心”
一是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说服教育、法官释明权、要有耐心,做到百讲不烦、白问不厌。以耐心说服人。二是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纠纷有诚心,真心真意为老百姓解决问题,排除难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让老百姓感觉到你诚心诚意的为他办事。三是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有恒心,调解纠纷持之以恒,善始善终,办理民事案件要要“咬定调撤不放松,任尔再难要调成;。四是评判是非责任有公心,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在坚持耐心、诚心、恒心的基础上,仔细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始终不要忘记自己是一名人民法官及胸前佩戴的天平,处理任何纠纷一定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调解过程求“五好”
一是站好位,即在调解过程中自己始终保持中立位置,自己在站好位的同时要给案件站好位,按案件性质、类别、纠纷原因区别对待,对症下药。二是把好脉,即在仔细认真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掌握当事人的纠纷原因和心理活动,使自己对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三是掌好度,即要善于给当事人营造宽松和自由的调解环境和氛围,让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和发表自己的理由和意见,法官适时阐明法律规定并提出调解方案,以便促成调解。四是开好方,即掌握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根源和矛盾的焦点所在,善于把握案件的特点,因案制宜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五是求好果,即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党的法律、政策,在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同时,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调解方法的理解和应用
法官是诉讼调解的主体,但要取得调解实效还要发掘社会资源广泛参与。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是调解制度活力和潜力的体现,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调处民事案件,化解民事纠纷同时,注重调解方法的积累和应用。
一是情感调解法,众所周知,人是最具有感情的动物,当事人也不例外。对那些旧交深、有着亲情和一定感情基础的当事人,一定要打好亲情牌、友情牌,及时疏导矛盾,化解纠纷,定纷止争。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原来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最具典型的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张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前主审法官接到一个电话,说原告张某在来法庭的路上被田某伙同其家人给“抢”走了。办案人员立即驱车赶往被告田某住所地六集乡田固堆,法官们不顾风吹雨淋,脚踩泥泞小路,伙同村委会主任敲开了田某的家门,与田某及其家人促膝长谈,了解离婚原因,讲解法律知识,并告知他们,此案正在诉讼期间且定于今天开庭,被告的行为说轻了是妨碍民事诉讼,说重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刑事犯罪,并最终掌握了纠纷原因。经过全庭同志的苦口婆心,被告及其家人的情绪趋于稳定,主审法官抓住有利战机,派人将原告的家人叫来,一起再做原告的工作,被告的行为虽然有所“过激”,但其行为的出发点没有恶意,且你们的离婚原因只是一些家庭琐事,你们之间还有孩子作为感情纽带紧密联系着,最终张某也被法官的行为所感动,当场与被告田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田某也写出了悔过书,双方握手言和。此举既顺利调处了民事纠纷,又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二是实地调解法,即对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赡养纠纷等一些案件,要亲自赶往案发地,亲身查看案发现场,了解纠纷原因,倾听群众呼声,借助当地群众的力量,就地调解结案。如审理的陆集乡石王野村前后邻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接触了被告石某并实地察看了现场,发现双方纠纷仅因相邻排水问题引起的,被告在原告的房后排水沟处设置了障碍物,堵塞了原告的排水道,此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法官随即结合村委会干部和双方的家族长一同查看了现场,并向被告讲清了法律规定,指出了被告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被告在法官的劝说下自知理曲,开庭前自行排除了妨碍,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三是外力借助法,即借助妇联、村委会成员、民调组织、中介人、关系人等社会力量,充分调动中介人、关系人和基层民调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如审理梁秋环与王新忠财产所有权纠纷,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发现原告举证不力,诉请在这次审理中不能支持。为了便于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随机与原告的关系人白某取得联系,与白某一起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通过交谈了解到原被告之间另有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的原告负有向本案被告付款的义务,与执行人员联系落实后,白某当即让原告支付被告现金500元,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收款后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一堂庭审,审执了两个案件,当事人双方皆露出了满意的笑脸。
四是隔离调解法,即对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先分头做其思想工作,了解纠纷原因和争执焦点所在,消除其对立情绪,缓和矛盾,以便促成调解。如审理的赵新军与赵新立宅基地纠纷一案,两人本是同族叔本兄弟,原被告在村内、庭中就边界问题闹得不可开胶,有一发而兴血雨之事。主审法官看在眼里,听在心上,便将原被告隔离分别做其思想工作,言明法律规定和农村风俗之事,你们因一寸土地想兴牢狱之灾,难道让你们的父辈在冥冥之中也不得安生吗!,原被告听后法官的一席言语,各自沉思良久并道出心里话,“兄弟你盖房应给我招呼一声”,“哥,我对不住你,我应该给你说一声,请你原谅”。法官听到原被告的话语后,露出满意的笑脸。
五是选择调解法,即案件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但当事人双方处理意见不明确,双方有调解意愿且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主审法官主动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如审理的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王某与李某就离婚与两个小女儿的抚养问题基本上达成一致协议,但对残疾女儿的抚养各持己见,久商不能解决。法官就此问题先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并做其思想工作,主动提出几种调解方案,或协议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协议轮流抚养;或一方先养半年后,各自轮流抚养一年;或一方先抚养一年后,另一方如不主动抚养,则加倍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供当事人协商时作为选择。原被告对法官提出的几种方案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协议轮流抚养,此案得以调解解决。
六是联动调解法,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坚持做到信息联通、矛盾联排、力量联动、纠纷联调,统一进行公开调处。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纠纷,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联动集中力量解决。如审理的龙王庄乡阎庄村吴某与阎某承包地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积怨较深,且已引起打架斗殴事件,当事人大有决一雌雄及上访苗头,况此案涉及到乡政府确权一事,全村群众众说纷纭,舆论哗然,如调处不力会引起集体缠诉或集体上访。主管院长与主审法官觉察到该案的严重性,并主动及时与乡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共同商量调处方案,临时成立了有乡党委成员、管区书记、派出所成员、法庭成员共同参与的调处组,对该村群众挨户走访,了解纠纷原因,进行矛盾联排,召开群众代表会及村民大会,共同研究商量该村的土地解决方案。调处组成员分别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该案得以协商解决。既解决了个案,又杜绝了其他矛盾纠纷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调解”,经过多年的辛勤努力,调处了一批民事纠纷,化解了一批民事矛盾,调撤了一批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我县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做出人民法官应尽的一份贡献。以上不足之处敬请领导和同仁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