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而为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特征的两性结合,它是社会的基本系胞,人类繁衍的主要渠道。对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在倡导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在探讨如何保持家庭的相对稳定。但是近几年来,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农村离婚案件以每年10%的快速上升。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已经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审判,现有一点不成熟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几个特点
1、在总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大,且逐年上升,增幅较大。2、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也比较大。3、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小,结婚时间比较短。4。新结婚及结婚不到3—5年的占50%;5、 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社会观念在变,妇女的地位在提升,妇女已不再忍辱负重,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在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非法同居占相当的比重,存在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证明的现象,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而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已违法犯罪。
二、引起农村离婚案件高发不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打工外遇型。受“淘金热”的冲击,农村——特别是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民渴望享受高质量的生活,渴望冲破世代居住的小村落看看外面的世界。于是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或出国打工,圆“发财梦”、“见世面梦。”外出务工的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甚至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现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男男女女都比较开放。一些青年被“霓虹灯”所诱惑,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很容易滋生婚外恋。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不满直至提出离婚。 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是和谐稳定、健康向上的。但是特别是少数人受西方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使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包二奶”、养情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2、草率型。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前基础差,婚后难以培养感情。再加上媒婆的花言巧语,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或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
3、违法型。男女一方或双方法律意识不强,传统意识占据主要思想,认为只要举办婚礼,四方邻居都请到,只要不说闲话,办不办结婚证没有关系。有的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
4、家庭暴力型。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贯彻,但是重男轻女、夫权思想和在家庭关系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男轻女、夫权思想和家长制等旧传统还充斥着这类人的思想,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这些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屡教不改、摧残和虐待妇女的行为,不仅要给予法律的严厉惩处,而且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5、其它类型主要有生理缺陷型、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型、经济问题型等。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一)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大家奉行多“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所以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而制约了法庭对证据的认定。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高。在当今社会大的环境下,信息交流比较方便,那里挣钱多往那里去,处于大的流动状态。往往形成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虽然与家人联系,但是只要其家人不说,仍然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或做了他人的俘虏,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这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在这类案件中有90%的被告经公告送达仍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案件只有缺席审理。
(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占82%;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占95%。这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证据。一般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四)在农村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修改后《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这些当事人为农村居民,甚至可以说是弱势群体,她(他)们在家爱操劳田地,照顾小服侍老,都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另外,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由于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些不愿作证或者作证了但由于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
(五)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许多农村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这不仅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主张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分割。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决。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一些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对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它是社会的基本系胞,人类繁衍的主要渠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倡导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如果广大农民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将会影响到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降低农村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铸造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重预防,严制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制度。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另外我国应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一定的制裁,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禁止、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矫正、制裁人们的违法行为,创设积极的法律秩序。
(二)正确适用新婚姻法,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新婚姻法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农村外出务工青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诸如“第三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或者给当事人一些司法建议,让他们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三)法官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新审判观念,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当地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建议各基层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于农村离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化,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草率马虎,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理此类案件定式,一味“冷处理”,一味调解,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结束语
婚姻家庭作为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该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方面的总和。中国婚姻家庭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宽阔,内涵丰富。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基础层面全面辐射、铺开,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这就要求广大的一线基层法官,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联系,深入生活实际,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自己的力量。